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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ID CL 10-3/2 (C)

执 事 先 生 :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7/2014 号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7/2014 号

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 第 7/2014 号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9/2014 号

进 口 签 证 ( 纺 织 品 ) 通 告 第 5/2014 号

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7/2014 号

放 宽 香 港 纺 织 品 管 制 安 排

引 言

本 署 於 2014 年 6 月 13 日 及 於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出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3/2014 号 、 第 4/2014 号 及 第 5/2014 号 阐 述 政 府 拟 撤 销 香 港 纺 织 品 管 制 的 建 议 , 现 谨 通 知 商 号 香 港 纺 织 品 管 制 安 排 将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撤 销 。

详 情

2. 有 关 放 宽 管 制 的 法 律 修 订 《 2014 年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( 修 订 附 表 ) 令 》 及 《 2014 年 进 出 口 ( 费 用 ) ( 修 订 ) ( 第 2 号 ) 规 例 》 将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生 效 。 就 此 , 所 有 进 口 及 出 口 纺 织 品 的 签 证 / 通 知 书 规 定 及 所 有 在 香 港 生 产 的 裁 剪 及 车 缝 成 衣 的 生 产 通 知 书 规 定 , 将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撤 销 。

3.有 关 放 宽 管 制 的 过 渡 安 排 的 详 情 , 商 号 请 参 阅 本 署 於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出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4/2014 号 。 各 项 纺 织 品 相 关 服 务 的 截 止 申 请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:

  文 件 类 别 申 请 / 要 求 类 别 截 止 递 交 申 请 日 期
i 进 口 许 可 证 ( 纺 织 品 ) 表 格 七 及 出 口 许 可 证 ( 纺 织 品 ) 表 格 四 - 新 申 请
- 遭 延 迟 处 理 而 须 重 新 递 交 的 申 请
2014 年 11 月 20 日
- 修 订 要 求
- 注 销 要 求
2014 年 12 月 4 日
ii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( 包 括 纸 张 通 知 书 及 电 子 通 知 书 ) - 递 交 新 的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2014 年 11 月 20 日
- 修 订 要 求
- 注 销 要 求
2014 年 12 月 4 日
iii 生 产 通 知 书 1 - 新 申 请
- 遭 延 迟 处 理 而 须 重 新 递 交 的 申 请
- 延 长 生 产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的 要 求
- 注 销 生 产 通 知 书 的 要 求
2014 年 11 月 20 日 下 午 11 时 前
- 修 订 要 求 2014 年 12 月 4 日 下 午 11 时 前
iv 出 售 纸 张 表 格 2014 年 11 月 20 日
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

4.本 署 会 继 续 为 有 意 参 与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的 纺 织 商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, 业 界 可 自 由 选 择 登 记 。 所 有 现 时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的 有 效 期 将 不 受 放 宽 管 制 影 响 。 本 署 欢 迎 并 鼓 励 未 持 有 / 已 持 有 纺 织 商 登 记 的 商 号 进 行 登 记 / 保 留 其 纺 织 商 登 记 , 以 便 应 付 一 旦 香 港 未 来 须 要 恢 复 纺 织 品 管 制 的 情 况 。 登 记 有 效 期 始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或 以 後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的 登 记 年 费 将 下 调 至 港 币 61 元 。 有 关 放 宽 管 制 後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的 登 记 安 排 , 请 参 阅 本 署 於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出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5/2014 号 。

重 要 事 项

5.直 至 放 宽 管 制 措 施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生 效 前 , 现 行 的 纺 织 品 进 出 口 管 制 安 排 仍 然 有 效 。 商 号 计 划 申 请 或 续 办 纺 织 商 登 记 时 , 务 请 留 意 上 述 放 宽 纺 织 品 管 制 的 安 排 。 在 放 宽 管 制 之 前 , 如 商 号 并 未 持 有 纺 织 商 登 记 或 其 纺 织 商 登 记 已 过 期 , 可 按 需 要 申 领 个 别 托 运 专 用 的 进 / 出 口 许 可 证 付 运 纺 织 品 。 就 此 , 商 号 请 注 意 , 不 论 以 何 等 理 由 申 请 退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缴 付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年 费 的 要 求 均 不 会 获 接 纳 。 此 外 , 鑑 於 所 有 纺 织 品 许 可 证 / 通 知 书 表 格 将 在 纺 织 品 管 制 安 排 撤 销 後 便 不 再 适 用 , 商 号 请 避 免 囤 积 未 经 使 用 的 纺 织 品 许 可 证 / 通 知 书 表 格 , 因 为 所 有 表 格 将 不 获 退 款 或 退 换

警 告

6.尽 管 纺 织 品 管 制 安 排 将 会 放 宽 , 商 号 必 须 按 法 定 要 求 保 留 以 纺 织 品 许 可 证 / 通 知 书 付 运 的 纺 织 品 的 相 关 帐 簿 及 纪 錄 至 少 两 年 , 并 於 有 需 要 时 提 供 予 香 港 海 关 及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人 员 查 核 。

7. 任 何 人 如 在 放 宽 管 制 前 违 反 或 未 有 遵 守 任 何 许 可 证 的 签 发 条 件 或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豁 免 签 证 条 件 , 即 属 违 法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处 罚 款 港 币 50 万 元 及 监 禁 2 年 。 此 外 ,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亦 可 能 对 有 关 商 号 采 取 独 立 於 检 控 行 动 的 行 政 制 裁 ( 例 如 : 吊 销 及 暂 停 任 何 已 准 予 的 豁 免 及 / 或 纺 织 商 登 记 、 拒 绝 续 办 任 何 豁 免 及 / 或 登 记 等 ) 。

查 询

8. 如 对 本 通 告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聯 络 本 署 下 列 单 位 :

单 位 电 话 号 码
客 户 服 务 中 心
2398 5288
纺 织 商 登 记 2398 5512
纺 织 品 进 出 口 签 证 2398 5521
生 产 通 知 书 2398 5745
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2398 5545

9. 如 对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及 生 产 通 知 书 的 电 子 服 务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致 电 贸 易 通 电 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热 线 : 2917 8888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陈 焕 菁 代 行 )

2014 年 10 月 23 日

1. 所 有 在 2014 年 11 月 20 日 下 午 11 时 或 之 後 提 交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( 包 括 新 申 请 及 遭 延 迟 处 理 而 须 重 新 递 交 的 申 请 ) , 若 涉 及 输 往 美 国 的 裁 剪 及 车 缝 成 衣 者 , 毋 须 再 以 批 核 的 生 产 通 知 书 作 为 支 持 文 件 。 然 而 , 就 放 宽 管 制 前 签 发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而 提 出 的 修 订 来 源 证 要 求 , 则 仍 须 按 需 要 以 原 批 核 的 生 产 通 知 书 作 为 支 持 文 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