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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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37/2011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徵 收 的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和 若 干 商 号 不 再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以 及 撤 回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5 月 2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1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决 议 , 宣 布 (i)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徵 收 的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; (ii) 若 干 商 号 不 再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; 以 及 (iii) 撤 回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决 议 可 经 由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343:0086:0090:EN:PDF 。
详 情
2. 根 据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欧 盟 理 事 会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的 30.6%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涵 盖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。 经 过 一 项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已 调 高 至 48.5% , 并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实 施 五 年 。 不 过 , 欧 盟 的 单 车 装 嵌 商 如 能 证 明 其 装 嵌 业 务 没 有 迴 避 欧 盟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单 车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, 便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付 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
3. 欧 洲 委 员 会 研 究 申 请 豁 免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若 干 商 号 提 供 的 资 料 後 , 认 为 商 号 用 於 装 嵌 业 务 而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零 件 的 价 值 , 低 於 此 等 装 嵌 业 务 中 所 使 用 的 零 件 总 值 的 60%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豁 免 该 等 商 号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 有 关 商 号 和 其 豁 免 缴 税 生 效 日 期 ,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一 条 表 1 内 。
4. 另 一 方 面 , 由 於 一 家 商 号 未 能 符 合 豁 免 条 件 , 因 此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, 该 家 曾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商 号 , 将 不 再 获 准 暂 缓 缴 付 有 关 税 项 。 有 关 详 情 , 包 括 该 涉 及 的 商 号 和 取 消 暂 缓 缴 税 的 生 效 日 期 ,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二 条 表 2 内 。
5. 此 外 , 若 干 商 号 已 停 止 其 装 嵌 业 务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撤 回 豁 免 若 干 商 号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。 有 关 详 情 包 括 相 关 商 号 和 撤 回 豁 免 的 生 效 日 期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三 条 表 3 。
6. 最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亦 已 公 布 有 关 若 干 已 提 交 豁 免 缴 付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申 请 的 商 号 的 详 情 。 由 於 该 等 商 号 未 能 符 合 豁 免 的 有 关 条 件 , 因 此 不 能 获 得 豁 免 。 有 关 拒 绝 豁 免 申 请 一 事 详 载 於 该 决 议 第 四 条 表 4 。
查 询
7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2011 年 12 月 23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:
-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-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