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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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15/2014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4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5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则 公 告 , 内 容 是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 。 有 关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4_371_R_0010&from=EN。
详 情
2.欧 洲 委 员 会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硅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於 2004 年 展 开 的 一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, 该 项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已 予 修 订 , 并 维 持 五 年 。
3.继 一 次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该 项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已 由 2007 年 1 月 20 日 起 扩 展 至 从 韩 国 托 运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韩 国 的 相 同 进 口 产 品 。
4.根 据 於 2009 年 3 月 4 日 展 开 的 另 一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及 中 期 覆 核 , 该 项 已 扩 展 至 从 韩 国 托 运 的 进 口 货 物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0 年 5 月 30 日 起 再 维 持 五 年 。
5.继 另 一 次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该 项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已 由 2013 年 4 月 6 日 起 扩 展 至 从 台 湾 托 运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台 湾 的 相 同 进 口 产 品 。
6.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硅 的 现 行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9% ( 一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为 16.3%) 。
7.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告 内 第 2 段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覆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15 年 5 月 30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查 询
8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2014 年 10 月 20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
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