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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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17/2014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钼 线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9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41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则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钼 线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4_371_R_0012&from=EN
详 情
2.欧 盟 理 事 会 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最 少 达 99.95%, 最 大 横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1.35 毫 米 但 不 超 过 4.0 毫 米 的 钼 线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目 前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4.3%。 经 两 项 个 别 的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有 关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2 年 1 月 13 日 起 已 扩 展 至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该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马 来 西 亚 ; 并 由 2013 年 9 月 13 日 起 扩 展 到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为 97% 或 以 上 , 而 最 大 横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1.35 毫 米 但 不 超 过 4.0 毫 米 的 钼 线 。
3.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告 内 第 2 段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覆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15 年 6 月 17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查 询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2014 年 10 月 20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
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