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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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6/2015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15/2014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发 出 一 项 公 告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有 关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5_174_R_0006&from=EN.
详 情
覆 核 理 由
覆 核 程 序
4.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(a)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| : | 2015 年 5 月 28 日 |
(b) 产 品 範 围 | : |
硅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804 69 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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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程 序 | : |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程 序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并 为 了 能 够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调 查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公 司 和 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, 包 括 同 意 填 写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则 必 须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 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选 出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,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。 在 之 前 的 调 查 中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选 择 了 巴 西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, 以 釐 定 中 国 内 地 的 正 常 价 值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申 请 人 的 建 议 , 预 期 会 就 今 次 的 调 查 选 择 美 国 作 为 适 合 的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提 出 意 见 。 根 据 委 员 会 获 得 的 资 料 , 联 盟 的 其 他 市 场 经 济 供 应 商 可 能 位 於 巴 西 、 挪 威 、 俄 罗 斯 和 澳 洲 。 委 员 会 会 调 查 有 关 产 品 有 否 在 该 等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生 产 和 销 售 , 且 显 示 有 关 产 品 正 在 该 等 国 家 进 行 生 产 。 根 据 公 告 的 条 文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, 唯 长 篇 的 回 覆 则 须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经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邮 件 递 交 。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页 1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指 引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 他 们 须 注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和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,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的 电 邮 地 址 是 有 效 运 作 的 正 式 商 业 电 子 邮 件 , 以 及 每 天 会 有 人 查 阅 。 联 络 资 料 一 经 提 供 , 委 员 会 只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,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明 确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接 收 来 自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质 须 采 用 挂 号 邮 件 。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指 引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: CHAR 04/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 邮 :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, 从 中 调 解 ,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该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. |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| : | 调 查 会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 |
背 景
5. 欧 盟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硅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2004 年 进 行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结 果 , 税 率 予 以 修 订 并 维 持 五 年 。 根 据 两 项 独 立 的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扩 展 至 从 韩 国 和 台 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韩 国 和 台 湾 。
6. 在 另 一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以 及 於 2009 年 3 月 展 开 的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後 , 上 一 段 落 所 提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0 年 5 月 30 日 起 再 维 持 五 年 , 现 行 修 订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9% ( 一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税 率 为 16.3%) 。
查 询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2015 年 5 月 29 日
1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