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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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76/2015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继 本 署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6/2015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则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有 关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5_287_R_0006&from=EN 。
详 情
2.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一 间 联 盟 化 学 品 硅 用 家 的 临 时 商 会 EUSMET-European Users of Silicon Metal( 申 请 人 )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该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而 覆 核 範 围 只 限 於 调 查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。 就 损 害 情 况 而 言 ,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已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, 证 明 制 订 现 有 反 倾 销 措 施 时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已 有 改 变 , 且 有 关 改 变 属 持 久 性 质 , 因 此 有 实 质 需 要 覆 核 该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持 续 实 施 。
3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|
: | 2015 年 9 月 1 日 |
(b) 产 品 範 围 | : |
硅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804 69 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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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程 序 | : |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中 期 覆 核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并 为 了 能 够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调 查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公 司 和 相 关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, 包 括 同 意 填 写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则 必 须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选 出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,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
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( "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" )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如 有 意 申 请 个 别 倾 销 差 价 , 必 须 索 取 问 卷 , 并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交 回 填 妥 的 问 卷 回 覆 。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 他 们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前 呈 交 。
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页 :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,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一 文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载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的 指 示 。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 电 邮 :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, 从 中 调 解 ,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该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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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调 查 时 间 表 | : | 调 查 将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 |
背 景
4.欧 盟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硅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2004 年 进 行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结 果 , 税 率 予 以 修 订 并 维 持 五 年 。 在 另 一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以 及 於 2009 年 3 月 展 开 的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後 ,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0 年 5 月 30 日 起 再 维 持 五 年 , 现 行 修 订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9% ( 一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税 率 为 16.3% )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2010 年 5 月 31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4/2010 号 。
其 他 资 料
5.根 据 两 项 独 立 的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扩 展 至 从 韩 国 和 台 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韩 国 和 台 湾 。
查 询
6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5684 向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麦 施 丹 代 行 )
2015 年 9 月 2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
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