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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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8/2015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谷 氨 酸 一 钠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54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了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宣 布 於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维 持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谷 氨 酸 一 钠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 015_R_0003&from=EN 。
详 情
2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产 品 | : | 谷 氨 酸 一 钠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22 42 00 ( TARIC 代 码 2922 42 00 10) |
(b) 税 率 | : |
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9.7%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33.8% 及 36.5%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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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生 效 日 期 | : |
2015 年 1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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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实 施 期 | : | 五 年 |
背 景
3.欧 盟 自 2008 年 12 月 3 日 起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谷 氨 酸 一 钠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9.7%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33.8% 及 36.5% ) 。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, 欧 洲 委 员 会 展 开 了 一 次 届 满
查 询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2015 年 1 月 23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
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