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80/2019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聚 乙 烯 醇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
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聚 乙 烯 醇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委 员 会 是 基 于 占 欧 盟 若 干 聚 乙 烯 醇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60% 的 Kuraray Europe GmbH 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而 展 开 是 次 程 序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19XC0730(01)&from=EN 。
2.受 查 产 品 为 若 干 均 聚 物 树 脂 形 态 的 聚 乙 烯 醇 , 黏 度 ( 以 4% 溶 液 计 算 ) 为 3 mPas 或 以 上 , 但 不 超 过 61 mPas , 而 水 解 度 则 为 80.0 mol% 或 以 上 , 但 不 超 过 99.9 mol%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3905 30 00 ( TARIC 代 码 3905 30 00 91 ) 。 详 细 的 产 品 描 述 , 请 参 阅 有 关 公 告 。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产 品 的 范 围 提 交 资 料 , 必 须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10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。
3.为 方 便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须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7 日 内 ,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。 委 员 会 将 通 知 此 次 调 查 的 有 关 人 士 , 委 员 会 有 意 用 作 釐 定 正 常 价 值 的 有 关 资 料 来 源 ,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选 择 合 适 的 第 三 国 家 代 表 。 土 耳 其 将 可 能 是 第 三 国 家 代 表 。 所 有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必 须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II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。
4.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37 日 内 ,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 他 们 可 向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, 亦 可 要 求 与 直 接 向 欧 盟 贸 易 专 员 负 责 的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或 介 入 。 聆 讯 要 求 须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1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,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
5.调 查 会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起 计 14 个 月 内 完 成 。 临 时 措 施 可 不 迟 于 相 同 日 期 起 计 8 个 月 内 开 始 实 施 。 有 关 限 期 及 详 情 , 请 参 阅 有 关 公 告 。
6.如 商 号 涉 及 出 口 在 广 东 省 生 产 的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与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处 处 长 李 雪 飞 ( 电 话 : 8620 3881 6201 ) 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。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崔 乐 希 代 行 )
2019 年 8 月 2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