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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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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FRCP 1000/2/1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/2016 号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87/2016 号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2016 年 下 半 年 申 请 零 关 税 产 品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

引 言

本 通 告 开 列 於 2016 年 下 半 年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四 项 零 关 税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制 订 ( 请 参 见 第 2 段 ), 以 及 两 项 零 关 税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修 订 ( 请 参 见 第 3 段 )。

《 安 排 》 下 申 请 零 关 税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标 准

2.自 《 安 排 》 实 施 以 来 , 内 地 及 香 港 现 时 已 就 1,819 个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制 订 原 产 地 标 准 。 如 果 产 品 符 合 相 应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, 均 能 享 受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零 关 税 优 惠 。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, 四 个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的 产 品 将 会 列 入 《 安 排 》 零 关 税 优 惠 的 货 物 清 单 中 。 有 关 产 品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, 请 参 阅 附 件 I  ( pdf 格 式 ) 。 有 关 载 列 1,823 个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及 相 应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完 整 货 物 清 单 , 请 按 此 浏 览

《 安 排 》 下 原 产 地 标 准 修 订

3.此 外 ,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的 生 效 日 期 起 , 内 地 海 关 总 署 将 对 两 个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的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作 出 修 订 。 有 关 产 品 经 修 订 後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, 请 参 阅 附 件 II  ( pdf 格 式 ) 。

《 安 排 》 下 原 产 地 证 书 ( " 原 产 地 证 书 " ) 申 请 及 签 发

4.商 号 可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及 各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1 递 交 原 产 地 证 书 申 请 。 获 批 准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, 可 用 以 享 受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零 关 税 优 惠 。 就 以 上 第 2 段 所 述 的 新 增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产 品 , 商 号 可 於 2016 年 12 月 底 起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书 , 以 便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能 享 受 该 等 产 品 的 《 安 排 》 零 关 税 优 惠 。

5.在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书 时 , 商 号 应 填 写 适 当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税 则 》 税 则 号 列 。 当 2017 年 的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有 所 调 整 时 , 上 述 《 安 排 》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货 物 清 单 将 会 随 之 作 出 变 动 , 本 署 将 於 2016 年 12 月 底 另 行 发 出 通 告 说 明 。

查 询

6.如 需 有 关 本 通 告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。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
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
电 话 : 3403 6432
传 真 : 2787 6048
电 邮 : cepaco@tid.gov.hk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蔡 家 浚 代 行 )

2016 年 11 月 30 日

1.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为 香 港 总 商 会 、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、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、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