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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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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和 行 政 制 裁

违 反 有 关 法 例 的 法 律 制 裁

行 政 制 裁

  • 不 论 有 关 商 号 / 注 册 业 务 是 否 曾 遭 检 控 , 工 业 贸 易 署 均 可 向 该 商 号 / 注 册 业 务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:

    •  暂 停 和 撤 销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, 而 无 须 发 还 登 记 费 用 ; 以 及 拒 绝 续 批 登 记 ;
    •  暂 停 使 用 所 有 签 证 服 务 和 所 有 来 源 证 服 务 ;
    •  拒 绝 办 理 许 可 证 /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申 请 ;
    •  或 如 许 可 证 / 产 地 来 源 证 已 经 签 发 , 则 取 消 、 吊 销 及 / 或 撤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/ 产 地 来 源 证 。
就 此 , 本 署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可 能 因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