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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1/2013 号
香 港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
I. 引 言
香 港 将 会 对 配 方 粉 实 施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。 本 通 告 通 知 业 内 人 士 有 关 实 施 的 详 情 。
II. 详 情
背 景
2.水 货 客 将 大 批 配 方 粉 从 香 港 供 应 链 中 带 走 , 以 致 本 地 母 亲 严 重 缺 乏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。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监 察 市 面 配 方 粉 供 应 的 情 况 。 本 港 需 要 确 保 安 全 并 且 稳 定 的 配 方 粉 来 源 , 以 保 障 本 地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仍 需 依 赖 食 用 配 方 粉 人 士 的 健 康 。 为 了 打 击 水 货 客 庞 大 的 需 求 而 经 常 造 成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出 现 严 重 短 缺 的 情 况 , 政 府 认 为 必 须 规 管 配 方 粉 从 香 港 输 出 的 情 况 。 政 府 已 修 订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, 规 定 除 非 获 根 据 并 按 照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发 出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, 否 则 禁 止 从 香 港 输 出 配 方 粉 。
配 方 粉 的 定 义
3.根 据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的 定 义
配 方 粉 指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状 物 质 -
-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食 用 ; 及
-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状 的 奶 或 类 似 奶 的 物 质 , 用 以 满 足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养 需 要 ;
4.请 参 阅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网 站 ( http://www.fhb.gov.hk/cn/powderedformula ) 所 列 出 被 归 入 该 定 义 下 的 配 方 粉 的 例 子 。 如 对 被 归 入 该 定 义 下 的 配 方 粉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联 络 ( fhbenq@fhb.gov.hk ) ( 注 1 ) 。
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资 格
5.香 港 并 无 生 产 配 方 粉 , 必 须 依 赖 进 口 满 足 本 地 的 需 求 。 有 关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是 为 便 利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进 行 正 常 的 贸 易 , 将 某 些 已 进 口 的 配 方 粉 转 口 到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。 由 于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, 所 有 配 方 粉 的 进 口 商 须 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登 记 , 工 业 贸 易 署 一 般 只 会 签 发 出 口 许 可 证 予 下 列 第 ( i ) 及 ( ii ) 类 并 持 有 有 效 登 记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。 如 就 食 物 进 口 商 登 记 制 度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参 阅 下 文 第 22 段 有 关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联 络 资 料 。
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登 记 制 度
- 已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登 记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并 获 得 有 效 食 物 进 口 商 登 记 号 码 的 人 士 ; 或
-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第 4 ( 3 ) ( a ) 所 述 无 需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登 记 的 进 口 商 ,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( 豁 免 通 知 书 ) 号 码 的 人 士
转 口 配 方 粉 作 检 测 用 途
6.有 关 与 登 记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所 委 托 的 化 验 所 而 所 提 供 以 切 合 这 类 化 验 所 经 常 需 要 将 少 量 配 方 粉 运 往 外 地 进 行 检 测 的 出 口 签 证 安 排 , 将 会 不 久 公 布 。
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生 效 日 期
7.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的 修 订 将 于 2013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。 即 由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, 所 有 经 香 港 出 口 的 配 方 粉 , 必 须 领 备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的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为 便 利 业 内 人 士 在 付 运 前 预 先 计 划 出 口 并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, 本 署 由 今 天 开 始 ( 即 2013 年 2 月 22 日 ) 接 受 有 关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。
出 口 签 证 规 定
8.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, 申 请 人 应 使 用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六 ( TRA 表 格 第 394 款 ) 。 表 格 于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1 楼 104 室 本 署 的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( 注 2 ) 有 售 。
9.每 张 出 口 许 可 证 只 供 每 批 货 物 作 一 次 性 付 运 的 用 途 。 由 于 管 制 制 度 是 为 便 利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转 口 某 些 配 方 粉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, 出 口 签 证 申 请 人 一 般 是 该 批 配 方 粉 的 进 口 商 。 有 关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提 交 进 口 单 据 以 证 明 该 批 次 的 配 方 粉 是 直 接 从 外 地 进 口 。 进 口 发 票 上 的 产 品 名 称 及 付 运 资 料 不 应 与 出 口 许 可 证 上 的 申 报 资 料 不 一 致 。
10.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及 证 明 文 件 须 送 交 位 于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2 楼 214 室 的 配 方 粉 签 证 组 ( 注 3 )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将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转 交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核 实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的 身 份 及 有 效 性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在 接 到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确 认 后 处 理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在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后 领 取 。 申 请 人 若 于 第 一 个 工 作 天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递 交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, 可 于 第 四 个 工 作 天 领 取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费 用 全 免 。
11.由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, 出 口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28 日 。 出 口 商 须 注 意 如 出 口 货 物 并 非 按 照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报 资 料 付 运 , 必 须 立 即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提 出 修 改 或 取 消 许 可 证 要 求 。
12.表 格 填 写 须 知 及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六 样 本 分 别 载 于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。
豁 免
13.豁 免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适 用 于 自 用 需 要 或 过 境 / 转 运 货 物 的 情 况 ,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下 方 :
( 甲 ) 个 人 豁 免
- 离 港 人 士 可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, 输 出 总 净 重 不 超 逾 1.8 公 斤 的 配 方 粉 ( 不 论 成 分 组 合 是 否 相 同 , 亦 不 论 载 于 多 少 个 容 器 内 ) 。 然 而 , 该 人 须 年 满 16 岁 , 且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没 有 离 开 香 港 。
- 实 施 24 小 时 限 制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为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曾 离 开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于 一 次 的 年 满 16 岁 人 士 带 来 不 便 , 而 只 要 该 人 正 与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幼 儿 ( 幼 儿 ) 同 行 离 港 , 则 该 人 可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, 输 出 不 超 逾 合 理 分 量 的 配 方 粉 , 供 该 幼 儿 从 香 港 出 境 点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下 一 个 入 境 点 途 中 食 用 。 然 而 , 该 等 配 方 粉 须 载 于 非 密 封 容 器 内 。
( 乙 ) 过 境 / 转 运 货 物
- 任 何 过 境 的 配 方 粉 ;
- 空 对 空 的 转 运 货 物 , 而 在 其 进 口 至 出 口 的 期 间 , 该 配 方 粉 一 直 是 留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货 物 转 运 区 内 ;
-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运 或 多 种 方 式 转 运 , 而 处 理 该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或 运 输 商 具 有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( 方 案 ) 的 有 效 登 记 , 并 遵 守 该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条 件 。 有 关 方 案 的 登 记 详 情 可 参 考 : (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tces/tces_maincontent.html )
出 口 程 序
14.由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, 出 口 商 在 出 口 配 方 粉 前 , 必 须 领 备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本 署 建 议 出 口 商 应 在 货 物 预 计 离 港 日 期 前 尽 早 递 交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, 以 便 本 署 有 充 份 时 间 处 理 审 核 。
15.出 口 商 必 须 完 全 遵 守 出 口 许 可 证 上 的 签 发 条 件 , 以 及 工 业 贸 易 署 不 时 在 通 告 内 公 布 的 其 他 签 发 条 件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将 会 是 一 式 三 份 签 发 的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正 本 及 第 二 副 本 会 签 发 给 出 口 商 。 正 本 由 出 口 商 保 存 。 出 口 商 须 将 第 二 副 本 交 予 承 运 商 。 根 据 法 例 , 承 运 人 除 非 根 据 并 按 照 有 效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, 否 则 不 应 接 受 任 何 涉 及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货 物 。 第 一 副 本 则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保 存 。
III.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
16.工 业 贸 易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, 在 香 港 执 行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管 制 。 香 港 海 关 的 授 权 人 员 会 不 时 进 行 涉 及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检 查 。 如 发 现 任 何 可 疑 的 不 法 行 为 , 即 会 展 开 全 面 调 查 。 任 何 以 不 良 手 法 经 营 的 商 号 可 能 遭 受 法 律 检 控 及 / 或 行 政 制 裁 。
17.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, 任 何 人 未 领 备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, 或 未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条 件 , 而 出 口 配 方 粉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500,000 元 及 监 禁 2 年 。
18.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, 任 何 船 只 、 飞 机 或 车 辆 的 拥 有 人 , 在 接 收 配 方 粉 付 运 出 口 之 前 , 有 责 任 先 向 出 口 商 取 得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任 何 人 违 反 此 规 定 , 即 属 犯 罪 , 一 经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$500,000 及 监 禁 1 年 。
19.除 检 控 外 ,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能 会 对 违 例 人 士 , 包 括 违 反 出 口 许 可 证 签 发 条 件 的 人 士 ,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取 消 / 暂 停 / 吊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, 拒 绝 签 发 许 可 证 , 停 止 使 用 所 有 签 证 服 务 等 。
20.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对 有 关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内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。 然 而 , 本 署 亦 保 留 权 利 , 可 为 了 行 使 或 执 行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权 力 或 职 责 , 或 于 法 例 下 提 出 刑 事 诉 讼 , 或 与 这 些 事 宜 有 关 连 的 事 情 ,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,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,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。
IV. 查 询
21.如 对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公 布 的 规 管 配 方 粉 供 应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联 络 fhbenq@fhb.gov.hk 。 有 关 管 制 详 情 , 包 括 常 见 问 题 , 可 参 阅 http://www.fhb.gov.hk/cn/powderedformula ( 注 1 ) 。
22.如 对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登 记 制 度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联 络 :
联 络 单 位 | 电 话 号 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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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物 进 口 商 / 分 销 商 登 记 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 |
2156 3017 / 2156 3034 |
23.如 对 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安 排 有 任 查 询 , 请 联 络 :
联 络 单 位 | 电 话 号 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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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 方 粉 签 证 组 | 3403 6220 |
梁 秀 薇 女 士 | 3403 6087 |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钟 伟 豪 代 行 )
2013 年 2 月 22 日
注 1 :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 ,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 已 拨 归 为 环 境 及 生 态 局 辖 下 的 政 策 范 畴 。 详 情 可 浏 览 网 站 ( https://www.eeb.gov.hk/food/cn/powderedformula/index.html ) 或 联 络 ( pfenq@eeb.gov.hk ) 。
注 2 : 自 2015 年 10 月 5 日 起 ,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已 迁 往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09 室 。
注 3 : 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 起 , 配 方 粉 签 证 组 的 柜 位 服 务 已 迁 往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的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