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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( 《 协 定 》 )

概 况

在 2023 年 , 新 西 兰 是 香 港 第 四 十 一 大 贸 易 伙 伴 。 双 方 的 商 品 贸 易 总 值 达 港 币 72 亿 元 。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, 新 西 兰 是 香 港 第 三 十 七 大 贸 易 伙 伴 , 在 2021 年 双 边 服 务 贸 易 总 值 达 港 币 11 亿 元 。

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的 贸 易 关 系 摘 要

agreement

背 景 资 料

香 港 与 新 西 兰 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 签 订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( 《 协 定 》 ) 。 该 《 协 定 》 是 香 港 与 外 地 经 济 体 系 订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, 亦 是 继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后 , 第 二 份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。 《 协 定 》 不 仅 提 升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双 边 经 贸 关 系 至 一 个 新 的 里 程 , 也 显 示 香 港 对 与 贸 易 伙 伴 缔 结 高 质 素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的 期 望 及 能 力 。

《 协 定 》 促 进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之 间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贸 易 , 开 创 商 机 , 并 加 强 两 地 在 贸 易 和 投 资 上 的 联 系 。

《 协 定 》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。

《 协 定 》 文 本
相 关 文 件
实 施 概 况
立 法 会 相 关 文 件
相 关 新 闻 公 报 及 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便 览
相 关 网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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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成 果

《 协 定 》 是 一 份 涵 盖 全 面 和 高 质 素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,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规 则 。 《 协 定 》 涵 盖 货 物 和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措 施 。 《 协 定 》 的 主 要 特 点 和 开 放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:

香 港 货 物 出 口 至 新 西 兰
  • 《 协 定 》 规 定 新 西 兰 于 六 年 内 , 即 2016 年 1 月 1 日  , 全 面 撤 销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征 收 的 关 税 。
香 港 货 物 出 口 至 新 西 兰 的 文 件 规 定
  • 香 港 出 口 商 只 需 符 合 相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运 作 程 序 , 便 可 受 惠 于 出 口 新 西 兰 的 关 税 优 惠 。
  • 香 港 商 号 就 出 口 新 西 兰 的 货 物 申 请 关 税 优 惠 待 遇 时 , 新 西 兰 可 能 要 求 须 就 有 关 货 物 提 供 原 产 地 声 明 。 原 产 地 声 明 须 载 于 商 业 发 票 或 其 他 与 货 物 相 关 的 文 件 之 上 。
  • 就 《 货 物 名 称 及 编 号 协 调 制 度 》 第 61 或 62 章 1 下 的 货 物 , 香 港 商 号 需 通 过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, 向 新 西 兰 申 请 关 税 优 惠 待 遇 。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须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签 发 。
  • 有 关 出 口 原 产 于 香 港 的 货 物 往 新 西 兰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、 文 件 规 定 、 保 存 纪 录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, 请 参 阅 《 协 定 》 文 本 ( 只 有 英 文 ) 第 4 章 及 其 附 件 , 以 及 工 业 贸 易 署 发 出 的 贸 易 通 告
新 西 兰 货 物 出 口 至 香 港
  • 在 《 协 定 》 生 效 后 , 香 港 承 诺 维 持 让 所 有 新 西 兰 原 产 货 物 免 关 税 输 入 香 港 。
  • 由 新 西 兰 输 入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品 无 需 通 过 原 产 地 声 明 或 证 书 , 获 得 免 关 税 安 排 。
海 关 程 序 及 合 作
  • 协 定 亦 涵 盖 双 方 在 海 关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。 确 保 双 方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的 海 关 程 序 和 措 施 达 致 可 预 期 、 贯 彻 执 行 、 具 透 明 度 并 且 便 利 贸 易 的 效 果 。
贸 易 救 济 措 施 2
  • 香 港 及 新 西 兰 同 意 禁 止 对 双 边 贸 易 的 所 有 产 品 使 用 出 口 补 贴 。
  • 源 自 香 港 或 新 西 兰 的 产 品 , 如 非 对 本 土 工 业 构 成 或 有 威 胁 构 成 严 重 伤 害 , 将 不 受 对 方 的 保 障 措 施 规 限 。
  • 订 定 条 文 就 使 用 反 倾 销 措 施 加 强 透 明 度 。
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3 及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4
  • 建 立 机 制 以 便 利 香 港 及 新 西 兰 的 有 关 当 局 在 各 方 面 加 强 合 作 , 包 括 承 认 相 等 措 施 、 划 一 审 核 及 验 证 程 序 、 改 善 透 明 度 等 。
  • 在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及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的 议 题 下 , 双 方 亦 可 倡 议 订 立 执 行 安 排 , 以 达 致 贸 易 便 利 化 。
1 第 61 章 包 括 针 织 或 鈎 织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, 而 第 62 章 则 包 括 非 针 织 或 鈎 织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。
2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包 括 反 倾 销 、 反 补 贴 及 保 障 措 施 。 进 口 经 济 体 系 如 对 若 干 进 口 货 物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, 其 中 一 种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进 口 货 品 的 关 税 和 其 他 收 费 上 , 再 增 加 税 项 ; 此 外 , 亦 可 能 实 施 其 他 进 口 限 制 。
3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指 应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的 措 施 : ( i )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剂 、 污 染 物 、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( ii ) 保 障 人 命 免 受 动 植 物 带 有 的 疾 病 危 害 ; ( iii ) 保 障 动 植 物 性 命 免 受 害 虫 、 疾 病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以 及 ( iv )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虫 传 入 、 定 居 或 传 播 , 而 为 有 关 国 家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。
4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的 规 范 涵 盖 所 有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( 不 论 货 物 的 来 源 ) 的 技 术 法 规 、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。

《 协 定 》 内 货 物 贸 易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:

第 3 章 : 货 物 贸 易
  ( 附 件 I : 关 税 表 :
  ( 注 : 因 应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采 用 的 2017年 版 货 物 名 称 及 编 号 协 调 制 度 ,请 按 此 处 查 阅 已 更 新 的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表 。 )
( 实 施 安 排 )
第 6 章 : 贸 易 救 济
  • 《 协 定 》 涵 盖 广 泛 和 多 样 的 服 务 行 业 , 当 中 包 括 商 业 及 专 业 服 务 、 通 讯 服 务 、 金 融 服 务 、 运 输 服 务 、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、 分 销 服 务 、 教 育 服 务 、 环 境 服 务 、 卫 生 相 关 和 社 会 服 务 、 旅 游 业 及 与 旅 行 有 关 的 服 务 , 以 及 康 乐 、 文 化 及 体 育 服 务 。
  • 《 协 定 》 能 为 上 述 多 个 界 别 的 香 港 和 新 西 兰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, 在 对 方 巿 场 提 供 更 佳 的 商 机 和 保 障 。
  • 就 市 场 准 入 而 言 , 在 多 个 服 务 界 别 , 香 港 及 新 西 兰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在 对 方 市 场 可 享 下 列 优 势 :
  • 在 相 类 似 的 情 况 下 , 与 对 方 的 同 业 获 同 等 待 遇 。
  • 在 外 来 资 金 、 服 务 提 供 者 或 服 务 业 务 的 数 量 、 服 务 交 易 价 值 、 雇 员 人 数 、 法 律 实 体 类 别 或 联 营 规 定 各 方 面 , 将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。
  • 无 需 在 对 方 境 内 成 立 或 经 营 任 何 形 式 的 企 业 , 又 或 定 居 , 以 作 为 提 供 跨 境 服 务 的 条 件 。
  • 自 动 享 有 对 方 日 后 与 其 他 贸 易 伙 伴 订 立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承 诺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 。
  • 香 港 及 新 西 兰 均 作 出 广 泛 的 承 诺 , 涵 盖 多 样 的 服 务 行 业 。 当 中 部 分 不 仅 超 越 双 方 现 时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下 的 承 诺 , 甚 至 超 逾 各 自 在 进 行 中 的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服 务 谈 判 所 作 的 建 议 。
  • 新 西 兰 的 承 诺 涵 盖 香 港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传 统 重 点 行 业 , 例 如 海 运 服 务 、 物 流 和 相 关 服 务 、 视 听 服 务 和 各 种 商 用 服 务 如 会 计 、 审 计 和 簿 记 服 务 、 电 脑 和 相 关 服 务 、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, 以 及 与 制 造 有 关 的 服 务 。
  • 承 诺 同 时 亦 涵 盖 要 进 一 步 推 动 的 优 势 产 业 , 即 教 育 产 业 、 医 疗 产 业 、 检 测 和 认 证 产 业 、 环 保 产 业 、 创 新 科 技 产 业 和 文 化 及 创 意 产 业 。
  • 香 港 的 承 诺 与 新 西 兰 不 遑 多 让 , 主 要 包 括 新 西 兰 特 别 有 兴 趣 的 界 别 , 即 教 育 服 务 、 环 境 服 务 、 专 业 服 务 、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、 空 运 服 务 , 以 及 物 流 及 相 关 服 务 。
  • 《 协 定 》 亦 包 括 一 套 就 本 地 法 规 制 订 的 健 全 守 则 , 以 确 保 影 响 服 务 贸 易 的 措 施 具 透 明 度 , 并 在 合 理 、 客 观 和 不 偏 私 的 原 则 下 实 施 ,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贸 易 壁 垒 。
  • 此 外 , 鉴 于 教 育 为 双 方 皆 重 视 的 范 畴 , 双 方 亦 同 意 订 立 一 份 相 关 安 排 , 以 推 动 彼 此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。

商 务 人 员 的 流 动

  • 《 协 定 》 载 列 了 香 港 和 新 西 兰 就 商 务 人 员 流 动 所 作 的 承 诺 。 双 方 的 承 诺 不 相 伯 仲 , 均 超 越 双 方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下 所 作 的 承 诺 。
  • 在 不 影 响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况 下 , 属 于 指 定 服 务 界 别 的 商 务 旅 客 、 企 业 内 部 人 员 调 动 、 及 安 装 或 服 务 人 员 类 别 的 香 港 和 新 西 兰 商 务 人 员 , 将 可 以 优 惠 条 件 获 准 临 时 进 入 对 方 境 内 。
  • 配 合 双 方 同 意 简 化 入 境 程 序 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, 《 协 定 》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之 间 的 商 务 人 员 流 动 。

电 子 商 贸

  • 《 协 定 》 为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的 电 子 商 贸 , 确 立 了 一 套 共 同 原 则 和 合 作 与 谘 询 框 架 。
  • 贯 彻 《 协 定 》 内 达 致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目 标 , 双 方 同 意 保 持 开 放 的 贸 易 环 境 , 让 资 讯 和 服 务 可 自 由 流 通 ; 并 会 透 过 电 子 政 府 措 施 继 续 致 力 减 少 贸 易 壁 垒 。
《 协 定 》 内 服 务 贸 易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:

第 10 章 : 电 子 商 贸
  ( 附 件 I : 提 要
  ( 附 件 II : 提 要
  ( 附 件 III : 国 内 法 规 守 则 )
  • 除 上 述 范 围 的 承 诺 外 , 两 地 同 意 磋 商 一 份 《 协 定 》 下 的 《 投 资 议 定 书 》 。
  • 投 资 谈 判 将 涵 盖 加 强 促 进 和 保 护 双 方 投 资 的 元 素 , 如 非 歧 视 、 公 正 公 平 的 待 遇 , 以 及 投 资 的 全 面 保 障 等 。 最 终 订 定 的 《 投 资 议 定 书 》 将 有 助 促 进 两 地 的 投 资 流 动 , 以 及 扩 展 经 济 活 动 。

注 : 新 西 兰 的 《 2005 年 海 外 投 资 法 》 改 革 的 法 例 已 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全 面 生 效 , 请 按 此 参 閲 更 多 资 讯。

  • 双 方 同 意 通 过 下 列 措 施 鼓 励 竞 争 , 包 括 ∶
  • 在 竞 争 政 策 、 法 律 及 规 则 上 保 持 透 明 度 ;
  • 以 非 歧 视 态 度 实 施 竞 争 政 策 ; 以 及
  • 检 讨 竞 争 制 度 下 容 许 的 豁 免 及 例 外 情 况 , 确 保 不 会 超 逾 实 际 所 需 。
  • 双 方 并 会 鼓 励 两 地 负 责 竞 争 的 部 门 合 作 和 交 换 资 讯 。 倘 其 中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, 双 方 将 就 影 响 贸 易 及 投 资 的 相 关 反 竞 争 措 施 进 行 磋 商 。

《 协 定 》 内 的 相 关 文 件 :

第 9 章 : 竞 争
  • 双 方 重 申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《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》 下 的 承 诺 , 包 括 维 持 ( a ) 透 明 的 规 例 ; ( b ) 高 效 率 、 有 效 及 非 歧 视 的 执 行 机 制 ; 以 及 ( c ) 寻 求 迅 速 救 济 措 施 的 途 径 等 。
  • 双 方 亦 将 会 就 与 保 护 或 执 行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事 宜 交 换 资 料 和 合 作 。 此 外 , 双 方 同 意 了 一 套 磋 商 机 制 , 为 解 决 可 能 出 现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争 端 事 宜 。

《 协 定 》 内 的 相 关 文 件 :

第 11 章 : 知 识 产 权
  • 双 方 同 意 了 一 套 规 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规 则 , 包 括 非 歧 视 及 透 明 的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。 简 而 言 之 , 香 港 承 诺 在 香 港 政 府 各 局 署 进 行 采 购 时 , 新 西 兰 可 享 有 与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缔 约 方 的 供 应 商 的 相 若 待 遇 。
  • 另 一 方 面 , 新 西 兰 将 会 遵 守 有 关 的 政 府 采 购 规 则 , 并 向 香 港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若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会 。

《 协 定 》 内 的 相 关 文 件 :

第 12 章 : 政 府 采 购
  ( 附 件 I : 单 位 及 涵 盖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清 单 :
  ( 附 件 III : 单 一 电 子 渠 道 )
  ( 附 件 IV : 联 络 单 位 )
  • 双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透 明 及 涵 盖 全 面 的 机 制 , 以 供 双 方 磋 商 和 解 决 《 协 定 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争 端 。 倘 磋 商 无 法 解 决 问 题 , 双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组 。

《 协 定 》 内 的 相 关 文 件 :

第 16 章 : 争 端 解 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