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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TRA CR 1006/7
執 事 先 生 :
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
《 2012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規 例 》
及 《 〈 聯 合 國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規 例 〉 ( 廢 除 ) 規 例 》
本 署 謹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2 年 3 月 16 日 在 憲 報 刊 載 《 2012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規 例 》 ( 《 規 例 》 ) ( 2012 年 第 43 號 法 律 公 告 ) 及 《 〈 聯 合 國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規 例 〉 ( 廢 除 ) 規 例 》 ( 《 廢 除 規 例 》 ) ( 2012 年 第 44 號 法 律 公 告 ) 。 《 規 例 》 及 《 廢 除 規 例 》 將 會 於 2012 年 3 月 23 日 生 效 。
2.I規 例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條 訂 立 , 旨 在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第 1988 號 決 議 對 阿 富 汗 施 加 的 制 裁 。 該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事 項 包 括 :
-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或 實 體 供 應 、 售 賣 、 移 轉 或 載 運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;
- 禁 止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提 供 關 於 軍 事 活 動 的 技 術 上 的 意 見 、 協 助 或 訓 練 ;
-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或 實 體 提 供 任 何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, 或 為 該 等 人 士 或 實 體 的 利 益 而 提 供 任 何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;
- 禁 止 處 理 由 若 干 人 士 或 實 體 擁 有 的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, 或 處 理 以 其 他 方 式 屬 於 該 等 人 士 或 實 體 的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, 或 處 理 由 該 等 人 士 或 實 體 持 有 的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; 及
- 禁 止 若 干 人 士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或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過 境 。
警 告
3.任 何 人 違 反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。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/ 或 罰 款 。
重 要 事 項
4.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該 規 例 的 詳 細 內 容 ,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。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註 冊 業 務 ,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。
查 詢
5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766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2012 年 3 月 16 日
工 業 貿 易 署 在 互 聯 網 設 立 的 網 頁 , 載 有 多 種 貿 易 資 料 通 告 ,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瀏 覽 。 網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