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檔 號 : TRA CR 1006/12
執 事 先 生 :
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
《 2014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) ( 修 訂 ) 規 例 》
本 署 謹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《 2014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) ( 修 訂 ) 規 例 》 ( 《 規 例 》 ) (2014 年 第 115 號 法 律 公 告 ) 。
2.《 規 例 》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條 訂 立 , 旨 在 修 改 現 行 對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( 朝 鮮 ) 的 制 裁 , 以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( 安 理 會 ) 第 2094 號 決 議 。 《 規 例 》 亦 同 時 實 施 安 理 會 的 相 關 決 定 , 擴 大 安 理 會 第 1718 號 決 議 對 朝 鮮 的 制 裁 範 圍 , 以 涵 蓋 更 新 的 物 項 、 材 料 、 設 備 、 貨 物 或 技 術 清 單 。 《 規 例 》 的 主 要 條 文 包 括 -
- 把 受 制 裁 項 目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更 新 的 物 項 、 材 料 、 設 備 、 貨 物 和 技 術 清 單 ;
- 禁 止 提 供 、 銷 售 、 轉 讓 或 載 運 奢 侈 品 1到 朝 鮮 境 內 的 某 地 方 ;
- 禁 止 向 或 由 受 規 管 人 士 提 供 可 能 有 助 進 行 受 禁 止 計 劃 或 活 動 的 金 融 服 務 , 或 轉 讓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; 以 及
- 禁 止 若 干 船 舶 進 入 香 港 水 域 。
3.針 對 朝 鮮 的 奢 侈 品 禁 止 條 文 會 於 二 ○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開 始 實 施 , 讓 公 眾 和 商 界 可 在 三 個 月 過 渡 期 內 熟 習 新 的 法 例 規 定 , 以 及 作 出 必 要 的 調 整 。
4.與 《 規 例 》 有 關 的 安 理 會 文 件 ( 中 英 文 版 本 ) 已 備 存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,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。 有 關 文 件 亦 已 詳 載 於 聯 合 國 網 頁 http://www.un.org 。
警 告
5.任 何 人 違 反 《 規 例 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。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/ 或 罰 款 。
重 要 事 項
6.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《 規 例 》 的 詳 細 內 容 ,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。 《 規 例 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註 冊 業 務 ,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。
查 詢
7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90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阮 文 傑 代 行 )
2014 年 9 月 26 日
1. 奢 侈 品 包 括 :
-
首 飾 :
-
含 有 任 何 下 列 材 料 或 任 何 下 列 材 料 的 組 合 的 首 飾 -
- 珍 珠 ;
- 鑽 石 ;
- 藍 寶 石 ;
- 紅 寶 石 ;
- 綠 寶 石 ;
- 銀 ;
- 黃 金 ;
- 鉑 金 。
-
首 飾 (jewelry) 指 -
- 細 小 的 個 人 用 飾 物 ; 或
- 放 在 衣 袋 、 放 在 手 袋 或 攜 帶 在 身 上 的 個 人 用 品 。
-
含 有 任 何 下 列 材 料 或 任 何 下 列 材 料 的 組 合 的 首 飾 -
-
交 通 工 具 項 目 :
- 遊 艇 ;
- 經 構 造 或 改 裝 為 載 運 不 超 過 8 人 ( 連 駕 駛 人 在 內 ) 的 汽 車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在 互 聯 網 設 立 的 網 頁 , 載 有 多 種 貿 易 資 料 通 告 ,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瀏 覽 。 網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。 |
備 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