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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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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TRA CR 1006/15

執 事 先 生 :

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

《 2013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索 馬 里 )( 修 訂 ) 規 例 》

本 署 謹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3 年 7 月 26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《 2013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索 馬 里 )( 修 訂 ) 規 例 》 (《 修 訂 規 例 》 )( 2013 年 第 137 號 法 律 公 告 ) 。

2.《 修 訂 規 例 》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條 訂 立 , 旨 在 修 訂 有 關 索 馬 里 的 現 行 規 例 , 以 納 入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( 安 理 會 ) 第 2093 號 決 議 的 決 定 。 《 修 訂 規 例 》 主 要 為 針 對 索 馬 里 的 武 器 禁 運 措 施 增 訂 例 外 情 況 , 以 及 擴 大 相 關 安 理 會 制 裁 委 員 會 的 指 認 準 則 。

警 告

3.任 何 人 違 反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。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/ 或 罰 款 。

重 要 事 項

4.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該 規 例 的 詳 細 內 容 ,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。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註 冊 業 務 ,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766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
2013 年 7 月 26 日

備 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