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刊 物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FRCP/1000/2/1

商 號 遞 交
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(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」 ) 申 請 須 知

I. 引 言

在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及 《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》 ( 《 協 議 》 )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, 必 須 附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( 「 本 署 」 )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簽 發 的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 (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」 ) 。 所 有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( 包 括 首 次 遞 交 、 重 新 遞 交 和 修 訂 要 求 ) 必 須 經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遞 交 。 商 號 可 向 政 府 委 任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供 應 商 2 登 記 , 以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。 尚 未 登 記 成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用 戶 的 商 號 , 可 透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指 定 服 務 站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。 本 文 件 介 紹 以 電 子 服 務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特 定 要 求 。 除 本 文 件 外 , 商 號 亦 應 參 閱 本 署 不 時 發 出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服 務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。

II. 填 寫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

( A ) 一 般 事 項

  1. 原 產 地 證 書 種 類 及 聲 明

原 產 地 證 書 在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下 歸 入 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( CHKO ) 」 的 證 書 種 類 , 而 服 務 供 應 商 會 提 供 " 原 產 地 證 書 " 種 類 以 方 便 業 界 提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。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( 如 適 用 ) 須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:

代 碼 聲 明
CEP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,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的 貨 物 ,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及 《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》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。

沒 有 作 出 以 上 聲 明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將 被 視 作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處 理 。 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是 不 可 用 作 申 請 《 安 排 》 零 關 稅 優 惠 。

  1.  
  2. 原 產 地 證 書 特 別 參 考 編 號 ( UCR No. )

每 份 新 的 申 請 會 被 分 配 一 個 由 14 個 字 母 / 數 字 組 成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特 別 參 考 編 號 ( UCR No. ) 。 商 號 在 日 後 的 通 訊 ( 例 如 發 送 信 息 給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) 及 查 詢 中 , 均 應 引 述 該 編 號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以 繁 體 中 文 提 交 資 料

    申 請 者 須 以 繁 體 中 文 直 接 輸 入 以 下 欄 目 的 資 料 3

    • 出 口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;
    • 收 貨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;
    • 受 通 知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( 如 適 用 ) ;
    • 船 隻 / 飛 機 / 火 車 / 貨 車 編 號 ( 如 適 用 ) ;
    • 包 裝 標 誌 、 數 量 及 貨 櫃 編 號 ( 如 適 用 ) ;
    • 貨 物 摘 要 ( 出 口 商 和 製 造 商 均 須 確 保 各 自 的 信 息 內 所 使 用 的 貨 物 摘 要 相 同 , 否 則 已 提 交 的 申 請 可 能 被 拒 絕 ) ; 以 及
    • 商 標 名 稱 或 標 籤 ( 如 適 用 ) 。
  4. 原 產 地 證 書 核 准 編 號

如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獲 批 准 , 商 號 會 收 到 電 子 批 准 信 息 。 該 信 息 包 括 回 覆 日 期 和 一 個 由 11 個 字 母 / 數 字 組 成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核 准 編 號 。

( B ) 出 口 商 填 寫 部 分

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基 本 上 與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要 求 相 同 , 然 而 下 文 第 5-11 項 資 料 須 以 所 述 的 方 式 提 供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收 貨 人 資 料

須 提 供 收 貨 人 的 詳 細 名 稱 和 內 地 地 址 。 此 外 ,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隱 藏 收 貨 人 資 料 的 特 別 要 求 ( 即 特 別 要 求 代 碼 : 「 502 」 ) 將 不 被 接 納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離 港 日 期

在 正 常 情 況 下 , 離 港 日 期 應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之 後 的 日 期 。 離 港 日 期 同 時 亦 不 得 遲 於 該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一 年 有 效 期 ( 即 發 出 日 期 + 1 年 –1 天 )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運 輸 方 式

請 輸 入 其 中 一 個 運 輸 方 式 的 代 碼 , 請 參 考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裝 貨 地

必 須 在 裝 貨 地 一 欄 內 輸 入 「 Hong Kong 」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 
  9. 到 貨 口 岸

商 號 須 根 據 貨 物 的 到 貨 口 岸 ( 即 內 地 進 口 商 申 請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關 區 ) 輸 入 關 區 代 碼 。 請 參 照 內 地 海 關 網 頁 <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> 或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內 載 列 的 內 地 關 區 代 碼 表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 
  9.  
  10. 目 的 地 國 家

目 的 地 國 家 應 輸 入 「 CN 」 ( 中 國 )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 
  9.  
  10.  
  11. 貨 物 資 料

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分 的 資 料 須 與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內 所 提 供 者 相 同 。 每 份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, 可 包 括 不 多 於 20 個 產 品 項 目 ( 即 20 個 內 地 8 位 數 級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) 。

商 號 亦 須 注 意 下 列 指 定 欄 目 的 規 定 :

在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:

  • 包 裹 件 數 及 種 類 欄 目

商 號 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的 包 裹 件 數 及 種 類 。 請 參 考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內 :
<https://www.cedb.gov.hk/assets/document/citb/03_CITB_2.0_Policies/GETS_Code_Table.pdf>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資 料 。

  • 在 「 內 地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」 部 份

商 號 須 於 必 須 填 寫 的 欄 目 「 內 地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」 內 , 為 每 項 貨 物 填 寫 內 地 8 位 數 級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。 於 此 欄 提 供 的 內 地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應 該 與 在 「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」 一 欄 內 提 供 的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相 符 。

在 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分 :

  • 離 岸 價 欄 目

商 號 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以 港 元 計 算 的 離 岸 價 ( 並 非 到 岸 價 ) 。

在 「 分 項 項 目 」 及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:

  • 數 量 及 計 量 單 位 欄 目

商 號 於 兩 部 分 均 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的 數 量 和 計 量 單 位 。 請 參 考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。 儘 管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計 量 單 位 , 可 按 適 用 的 實 際 成 交 計 量 單 位 填 寫 , 然 而 本 署 亦 建 議 出 口 商 參 閱 適 用 的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及 申 報 指 南 》 ( 《 稅 則 》 ) , 以 查 證 相 關 的 內 地 正 式 計 量 單 位 。 上 述 《 稅 則 》 可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01 室 的 中 小 企 業 支 援 與 諮 詢 中 心 查 閱 。

( C ) 製 造 商 填 寫 部 分

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基 本 上 與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要 求 相 同 , 然 而 下 文 第 12-13 項 資 料 須 以 所 述 的 方 式 提 供 。

若 製 造 商 根 據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聘 用 分 判 商 進 行 有 關 貨 物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或 全 部 製 造 工 序 , 製 造 商 應 提 供 分 判 商 的 資 料 , 包 括 分 判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、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核 准 號 碼 及 分 判 商 進 行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製 造 商 亦 應 要 求 分 判 商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上 提 供 的 資 料 加 簽 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 
  9.  
  10.  
  11.  
  12. 製 造 商 資 料

製 造 商 須 在 「 由 香 港 製 造 商 和 外 發 工 人 進 行 的 主 要 工 序 」 一 欄 內 清 楚 註 明 進 行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商 號 亦 應 在 此 欄 註 明 貨 品 所 符 合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( 如 完 全 獲 得 、 一 般 規 則 、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及 /或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等 ) 。 就 需 要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貨 物 而 言 , 製 造 商 亦 須 在 「 原 產 地 標 準 」 一 欄 內 註 明 「 RVC-BU 」 ( 按 累 加 法 計 算 ) 或 「 RVC-BD 」 ( 按 扣 減 法 計 算 ) 。

如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中 引 用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:

製 造 商 除 了 須 向 發 證 機 構 遞 交 一 份 按 照 累 加 法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計 算 表 ( 表 格 CST1 按 照 扣 減 法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計 算 表 ( 表 格 CST3 ) , 顯 示 貨 品 如 何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規 定 外 , 亦 必 須 填 妥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( 表 格 FRD1 ) 。 如 產 品 開 發 由 第 三 方 進 行 或 向 第 三 方 購 買 , 製 造 商 須 提 供 第 三 方 的 資 料 及 要 求 第 三 方 填 妥 另 一 份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( 表 格 FRD2 ) , 證 明 有 關 產 品 開 發 在 香 港 進 行 。 製 造 商 並 須 在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前 最 少 7 個 工 作 天 , 將 上 述 的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交 回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。

製 造 商 須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作 以 下 聲 明 :

代 碼 聲 明
M22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, 本 製 造 商 聲 明 中 所 述 的 貨 物 ,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及 《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》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規 定 , 而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已 包 括 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之 內 。

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18 年 12 月 18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/2018 。

如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中 引 用 原 產 自 內 地 的 貨 物 及 材 料 ( 包 括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) 價 值 :

製 造 商 除 了 應 符 合 原 有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工 廠 登 記 要 求 外 , 還 須 向 本 署 提 交 附 加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( 表 格 FRVAC1 ) 。 製 造 商 須 在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前 最 少 7 個 工 作 天 , 將 上 述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交 回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。 如 有 關 附 加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獲 接 納 , 本 署 將 發 出 「 備 案 號 」 予 製 造 商 。

製 造 商 須 向 內 地 出 口 企 業 提 供 本 署 發 出 的 「 備 案 號 」 , 並 取 得 有 關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或 出 境 貨 物 備 案 清 單 的 影 印 本 及 內 地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正 本 , 以 供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之 用 。 有 關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或 出 境 貨 物 備 案 清 單 應 按 照 內 地 海 關 要 求 填 寫 相 關 項 目 。

製 造 商 須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作 以 下 特 別 聲 明 :

代 碼 聲 明
M23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, 本 製 造 商 聲 明 中 所 述 的 貨 物 ,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及 《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》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規 定 而 原 產 於 內 地 的 貨 物 及 /或 材 料 的 價 值 已 包 括 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之 內 。

製 造 商 須 遞 交 一 份 按 照 累 加 法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計 算 表 ( 表 格 CST2 按 照 扣 減 法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計 算 表 ( 表 格 CST3 ) , 生 產 企 業 須 在 有 關 成 本 計 算 表 格 內 清 楚 列 明 所 採 用 的 內 地 貨 物 及 / 或 材 料 ( 包 括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) 的 資 料 ( 包 括 名 稱 、 規 格 、 型 號 、 數 量 及 價 值 等 ) , 並 作 出 聲 明 確 認 所 採 用 貨 物 及 / 或 材 料 ( 包 括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) 的 產 地 來 源 。

製 造 商 須 提 供 有 關 原 產 自 內 地 的 貨 物 及 / 或 材 料 ( 包 括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) 由 內 地 出 口 往 香 港 的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或 出 境 貨 物 備 案 清 單 影 印 本 及 相 關 內 地 原 產 地 證 書 正 本 , 供 本 署 及 香 港 海 關 作 核 查 之 用 。

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18 年 12 月 18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/2018 。

  1.  
  2.  
  3.  
  4.  
  5.  
  6.  
  7.  
  8.  
  9.  
  10.  
  11.  
  12.  
  13. 分 項 項 目

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份 內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須 與 出 口 商 在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內 所 提 供 者 相 同 。

III. 查 詢

如 欲 查 詢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請 致 電 3403 6432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聯 絡 ; 有 關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的 詳 情 , 商 號 請 參 閲 有 關 網 頁 或 致 電 以 下 熱 線 查 詢 :

服 務 供 應 商
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
電 話 : 2111 1288
網 頁 : http://www.brio.com.hk/service3.html
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
電 話 : 8107 8686
網 頁 : https://www.ge-ts.com.hk/zh/eCO
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
電 話 : 2917 8888 
網 頁 : https://www.tradelink.com.hk/chi/our_services/certificate_of_origin.html

工 業 貿 易 署
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
2021 年 8 月

1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。
2 政 府 委 任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供 應 商 為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( 標 奧 ) 、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( 商 貿 易 ) 及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( 貿 易 通 ) 。
3 另 外 , 為 方 便 業 界 , 以 下 的 欄 目 亦 可 以 繁 體 中 文 輸 入 :
( a )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中 的 " 支 持 文 件 備 註 " 及 " 特 別 聲 明 / 說 明 ";
( b ) 在 取 消 原 產 地 證 書 要 求 中 的 " 要 求 原 因 備 註 " 及 " 支 持 文 件 備 註 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