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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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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7/2009 號

美 國 : 就 建 議 延 長 批 准 對 收 集 關 於 電 動 玩 具 和 兒 童 物 品 的 資 料 的 期 限 徵 詢 意 見
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) 於 2009 年 7 月 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, 建 議 延 長 批 准 向 若 干 電 動 玩 具 和 兒 童 物 品 的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收 集 資 料 的 期 限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9 月 8 日 或 之 前 向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遞 交 書 面 意 見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1973 年 公 布 電 動 玩 具 和 兒 童 物 品 的 安 全 規 定 , 以 保 障 兒 童 免 受 觸 電 、 電 燒 傷 和 燙 傷 所 導 致 的 損 傷 。 有 關 規 例 標 題 為 「 擬 供 兒 童 使 用 的 電 動 玩 具 或 其 他 電 動 物 品 的 規 定 」 (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ly Operated Toys or Other Electrically Operated Articles Intended for Use by Children ) , 載 於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505 部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505 (16 CFR Part 1505)) 。

  2. 上 述 規 例 適 用 於 擬 供 兒 童 使 用 , 由 標 稱 120 伏 特 電 壓 的 電 流 推 動 的 玩 具 、 遊 戲 和 其 他 物 品 。 該 等 規 例 訂 明 電 動 玩 具 和 兒 童 物 品 的 設 計 、 構 造 、 性 能 和 標 籤 規 定 ; 並 規 定 有 關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須 制 訂 和 推 行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。 此 外 , 規 例 第 1505.4 ( a ) ( 3 ) 條 規 定 上 述 公 司 須 保 存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的 記 錄 三 年 : ( i ) 物 料 和 生 產 規 格 , 以 及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505.4 ( a ) ( 2 ) 條 所 規 定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的 說 明 ; ( ii ) 所 有 已 進 行 的 檢 查 和 測 試 的 結 果 ; 以 及 ( iii ) 銷 售 和 分 銷 記 錄 。

  3. 鑒 於 批 准 收 集 上 述 資 料 的 期 限 將 於 2009 年 9 月 30 日 屆 滿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現 建 議 要 求 延 長 該 項 批 准 的 期 限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