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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111/3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2/2009 號

美 國 : 有 關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關 稅 分 類 的 修 訂 擬 案

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( 美 國 海 關 ) 在 2009 年 7 月 30 日 出 版 的 《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公 報 》 ( 第 43 卷 , 第 30 期 ) ( 該 公 報 ) 刊 登 公 告 , 建 議 修 訂 與 有 關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關 稅 分 類 的 裁 決 書 。 美 國 海 關 同 時 建 議 撤 銷 過 往 對 類 似 商 品 所 作 的 處 理 。 根 據 關 稅 分 類 的 修 訂 擬 案 , 相 關 產 品 日 後 的 進 口 稅 率 為 8% , 而 目 前 的 進 口 稅 率 只 是 3.9%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8 月 29 日 或 之 前 就 修 訂 / 撤 銷 擬 案 向 美 國 海 關 提 出 意 見 。

詳 情

  1. 根 據 總 部 裁 決 書 HQ 963264 , 美 國 海 關 裁 定 若 干 類 由 包 含 不 同 數 量 插 座 和 燈 泡 的 線 束 所 組 成 的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( 項 目 1-9) 被 分 類 為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(HTSUS)) 項 目 編 號 9405.40.80 。 美 國 海 關 覆 核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分 類 後 , 發 現 在 項 目 1-9 下 的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被 錯 誤 地 分 類 為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405.40.80 , 而 適 當 的 分 類 應 為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405.30 。 新 的 分 類 裁 決 將 會 影 響 適 用 於 相 關 產 品 的 關 稅 稅 率 。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405.40.80 在 2009 年 關 稅 表 欄 目 1 的 一 般 稅 率 為 3.9% 從 價 稅 , 而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405.30 的 關 稅 則 為 8% 從 價 稅 。

  1.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裁 決 書 HQ 963264 就 項 目 1-9 下 的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的 分 類 , 並 撤 銷 或 修 訂 無 明 確 指 明 的 任 何 其 他 裁 決 , 以 反 映 根 據 總 部 裁 決 書 H066795 擬 稿 內 有 關 電 力 照 明 設 備 適 當 的 分 類 的 分 析 。 雖 然 美 國 海 關 在 公 告 中 僅 指 明 修 訂 2001 年 5 月 4 日 發 出 的 裁 決 書 HQ 963264 , 但 公 告 亦 涵 蓋 此 項 商 品 現 存 但 並 無 明 確 指 明 的 任 何 裁 決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曾 就 公 告 所 述 商 品 接 獲 釋 義 裁 決 或 判 決 ( 即 裁 決 書 、 內 部 諮 詢 備 忘 錄 或 判 決 或 抗 辯 覆 核 判 決 ) , 應 在 公 告 期 間 通 知 美 國 海 關 。

  1. 美 國 海 關 同 時 建 議 撤 銷 過 往 對 類 似 商 品 所 作 的 處 理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涉 及 類 似 商 品 的 裁 決 , 應 在 公 告 期 間 通 知 美 國 海 關 。

  1. 由 於 該 公 告 篇 幅 較 長 , 故 沒 有 載 於 本 通 告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下 載 該 公 告 ( 第 7 至 19 頁 ) :
    http://www.cbp.gov/xp/cgov/trade/legal/bulletins_decisions/bulletins_2009/vol43_07302009_
    no30/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8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