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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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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74/2009 號

美 國 : 建 議 修 訂 電 燈 產 品 的 標 籤 規 定

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( 貿 易 委 員 會 ) 於 2009 年 11 月 1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, 建 議 修 訂 「 電 器 標 籤 規 則 」 ( 標 籤 規 則 ) (Appliance Labeling Rule) (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305 條 ) ( 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305 ) 所 訂 明 的 電 燈 產 品 的 現 行 標 籤 規 定 。 上 述 修 訂 影 響 標 籤 規 則 涵 蓋 的 產 品 範 圍 、 規 定 的 包 裝 、 產 品 資 料 披 露 、 報 告 , 以 及 網 站 ( 目 錄 ) 資 料 披 露 等 範 疇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或 之 前 就 建 議 修 訂 向 貿 易 委 員 會 遞 交 意 見 。

  1. 簡 而 言 之 , 根 據 上 述 建 議 修 訂 , 須 於 燈 泡 的 包 裝 前 方 顯 示 其 亮 度 和 能 源 成 本 資 料 , 並 於 包 裝 的 側 旁 或 後 方 置 有 詳 盡 的 「 照 明 實 值 」 ( Lighting Facts ) 標 籤 。 建 議 修 訂 亦 規 定 須 就 燈 泡 作 若 干 資 料 披 露 。 新 的 標 籤 規 定 應 有 助 消 費 者 選 擇 節 能 燈 泡 ,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照 明 需 要 。 有 關 建 議 修 訂 的 詳 情 載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。 貿 易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所 有 在 限 期 內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, 並 會 將 有 關 意 見 上 載 該 會 的 網 站 供 公 眾 查 閱 。 其 網 址 為
    http://www.ftc.gov/os/publiccomments.shtm 。

  1. 由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篇 幅 較 長 , 故 未 有 載 於 本 通 告 。 該 公 告 載 於 以 下 網 址
   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9/pdf/E9-27036.pdf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1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