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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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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7/2010 號

美 國 : 有 關 強 制 回 收 公 告 的 指 引 和 規 定 的 最 終 規 則
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) 於 2010 年 1 月 21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, 根 據 美 國 《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(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214 條 的 規 定 , 宣 布 就 強 制 回 收 公 告 的 指 引 和 規 定 制 定 最 終 規 則 。 該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0 年 2 月 22 日 生 效 。 由 上 述 的 生 效 日 期 開 始 , 不 論 須 回 收 產 品 的 製 造 日 期 為 何 , 所 有 根 據 美 國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第 12 、 15 ( c ) 或 15 ( d ) 條 發 出 的 強 制 回 收 命 令 均 須 遵 從 有 關 指 引 和 規 定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  1. 最 終 規 則 載 列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釋 義 , 就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或 美 國 地 方 法 院 根 據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發 出 的 強 制 回 收 公 告 , 說 明 必 須 顯 示 的 資 料 。 最 終 規 則 亦 載 列 了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指 引 , 就 該 會 或 法 院 可 能 下 令 在 強 制 回 收 公 告 中 加 入 的 資 料 而 作 出 說 明 。 最 終 規 則 的 詳 情 , 包 括 其 適 用 性 、 釋 義 、 指 引 和 政 策 , 以 及 回 收 公 告 內 容 的 規 定 , 載 列 於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。

  1. 由 於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篇 幅 較 長 , 故 沒 有 載 於 本 通 告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下 載 有 關 公 告 :
   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0/pdf/2010-873.pdf 。

查 詢

  1. 此 外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所 訂 明 的 加 強 回 收 權 力 和 糾 正 措 施 擬 備 了 有 關 的 資 訊 專 頁 , 並 載 於 其 網 站 , 網 址 為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
    /sect214.html 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同 時 亦 設 立 了 中 文 網 頁 ( http://www.cpsc.gov/businfo/intl/newusreq_ch.html ) 以 提 供 資 料 。 商 號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0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