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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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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5/4/10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蒜 頭 的 關 稅 配 額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26/2008 號 。 其 後 , 本 署 收 到 關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為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蒜 頭 簽 發 進 口 證 事 宜 的 資 料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71/2009 號 ( 該 規 例 ) ,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61:0008:0009:EN:PDF

詳 情

  1. 2007 年 4 月 27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/2007 號 告 知 業 內 人 士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蒜 頭 (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0703 2000 ) 所 實 施 的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規 則 # 。 由 於 2009 年 2 月 15 日 之 後 首 五 個 工 作 日 期 間 收 到 的 進 口 證 申 請 已 超 過 可 供 應 的 關 稅 配 額 數 量 , 因 此 歐 洲 委 員 會 制 定 該 規 例 , 宣 布 在 2009 年 2 月 15 日 之 後 首 五 個 工 作 日 期 間 遞 交 , 並 於 2009 年 2 月 底 之 前 轉 交 至 歐 洲 委 員 會 有 關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蒜 頭 的 進 口 證 申 請 , 資 深 進 口 商 和 新 進 口 商 獲 批 的 進 口 比 率 分 別 為 申 請 數 量 的 23.155471% 及 0.442303%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3 月 13 日

* 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 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#  該 關 稅 配 額 准 許 按 經 寬 減 稅 率 將 配 額 限 額 內 的 蒜 頭 輸 入 歐 盟 。 一 旦 進 口 數 量 達 至 配 額 限 額 , 便 會 恢 復 徵 收 正 常 稅 率 關 稅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