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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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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2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玩 具 安 全 指 示

歐 洲 議 會 與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一 項 玩 具 安 全 指 示 , 取 替 有 關 成 員 國 玩 具 安 全 法 例 一 體 化 的 理 事 會 第 88/378/EEC 號 指 示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第 2009/48/EC 號 指 示 ( " 該 指 示 " ) 內 。 該 指 示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70:0001:0037:EN:PDF

詳 情

  1. 適 用 於 該 指 示 的 玩 具 界 定 為 設 計 或 擬 供 ( 不 論 是 否 只 供 ) 14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樂 使 用 的 產 品 。 然 而 , 該 指 示 並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各 項 物 品 :

    - 開 列 於 該 指 示 附 件 I 內 的 產 品 ;

    - 擬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遊 樂 場 設 施 ;

    - 擬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自 動 遊 戲 機 ( 不 論 是 否 投 幣 操 作 ) ;

    - 裝 有 內 燃 引 擎 的 玩 具 車 輛 ;

    - 玩 具 蒸 氣 機 ; 以 及

    - 彈 弓 和 彈 射 器 。

  2. 根 據 該 指 示 , 玩 具 製 造 商 、 進 口 商 , 以 至 分 銷 商 均 須 負 上 玩 具 安 全 責 任 。 玩 具 製 造 商 的 具 體 責 任 包 括 :

    1. 確 保 玩 具 的 設 計 和 製 造 方 式 均 符 合 該 指 示 的 第 10 條 和 附 件 II 所 開 列 的 安 全 規 定 。 有 關 規 定 涵 蓋 玩 具 的 物 理 和 機 械 特 性 、 易 燃 度 、 化 學 特 性 、 電 力 特 性 、 及 有 關 衛 生 和 輻 射 性 的 要 求 。 在 化 學 特 性 方 面 , 該 指 示 表 明 玩 具 所 含 的 化 學 物 質 應 同 時 符 合 REACH 的 要 求 。 除 非 該 指 示 明 確 許 可 , 否 則 禁 止 把 歸 屬 為 類 別 1A 、 1B 或 2 的 致 癌 、 誘 變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物 質 , 以 及 若 干 致 敏 香 料 用 於 玩 具 之 內 ;
       

    2. 對 玩 具 可 能 構 成 的 各 種 危 險 ( 例 如 化 學 、 機 械 和 電 力 方 面 等 ) 進 行 分 析 , 並 且 在 玩 具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前 評 估 這 些 潛 在 風 險 ;
       

    3. 執 行 適 用 的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;
       

    4. 擬 備 所 需 的 技 術 文 件 , 包 括 設 計 和 製 造 過 程 的 詳 細 說 明 、 使 用 的 零 件 和 物 料 的 清 單 、 安 全 評 估 、 所 遵 從 的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、 檢 測 報 告 等 。 詳 情 開 列 於 該 指 示 的 第 21 條 和 附 件 IV 內 ;
       

    5. 擬 備 歐 盟 合 格 宣 告 書 。 在 擬 定 宣 告 書 的 同 時 , 製 造 商 亦 須 就 玩 具 的 違 規 事 宜 承 擔 責 任 。 該 指 示 附 件 III 開 列 宣 告 書 所 需 包 含 的 基 本 資 料 ;
       

    6. 根 據 該 指 示 第 16 條 而 加 上 "CE" 標 誌 ;
       

    7. 保 存 技 術 文 件 和 歐 盟 合 格 宣 告 書 10 年 ;
       

    8. 加 上 適 當 的 警 告 標 示 ( 該 指 示 第 11 條 和 附 件 V ) , 有 關 標 示 須 清  可 見 、 易 讀 和 簡 單 易 明 、 準 確 , 並 以 "Warning" 或 "Warnings" 作 開 頭 。 影 響 購 買 決 定 的 警 告 標 示 , 例 如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齡 , 應 置 於 包 裝 或 其 他 讓 消 費 者 能 在 購 買 前 清 楚 看 見 的 地 方 ;
       

    9. 確 保 玩 具 附 有 類 別 、 批 次 號 碼 、 序 號 或 型 號 , 或 其 他 以 作 識 別 該 玩 具 的 資 料 ;
       

    10. 在 玩 具 上 註 明 製 造 商 名 稱 、 註 冊 商 用 名 稱 / 商 標 , 以 及 聯 絡 地 址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11. 以 消 費 者 易 於 明 白 的 語 言 , 提 供 使 用 說 明 和 安 全 資 訊 。

  3. 進 口 商 和 分 銷 商 如 以 本 身 名 義 或 商 標 於 市 面 銷 售 玩 具 , 或 改 裝 市 面 的 玩 具 ( 以 致 可 能 影 響 各 項 適 用 的 規 定 ) , 將 會 被 視 為 製 造 商 並 須 承 擔 上 述 責 任 。 進 口 商 亦 應 在 玩 具 註 明 其 名 稱 、 註 冊 商 用 名 稱 或 註 冊 商 標 , 以 及 地 址 。

  4. 在 監 察 當 局 提 出 要 求 時 , 各 經 營 者 須 提 供 向 其 供 應 玩 具 的 其 他 經 營 者 , 以 及 其 供 應 對 象 的 資 料 。 有 關 資 料 須 保 存 10 年 以 供 查 閱 。

  5. 遇 有 違 規 情 況 , 包 括 未 有 或 未 有 妥 為 貼 上 "CE" 標 誌 , 未 有 或 未 有 妥 為 擬 備 歐 盟 合 格 宣 告 書 , 又 或 未 能 提 供 技 術 文 件 或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不 完 備 , 有 關 當 局 應 限 制 或 禁 止 有 關 玩 具 在 市 場 銷 售 , 或 確 保 玩 具 已 從 市 場 回 收 或 撤 回 。 有 關 的 經 營 者 並 將 會 遭 懲 處 。

  6. 為 了 讓 玩 具 製 造 商 和 其 他 貿 易 經 營 者 有 充 足 時 間 適 應 該 指 示 的 規 定 , 當 局 將 實 施 2 年 過 渡 期 。 換 言 之 , 符 合 理 事 會 第 88/378/EEC 號 指 示 規 格 的 玩 具 直 至 2011 年 7 月 20 日 仍 可 於 市 場 銷 售 。 至 於 涉 及 玩 具 的 化 學 特 性 規 定 , 當 局 將 實 施 4 年 過 渡 期 ( 即 直 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 )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