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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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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塑 膠 袋 及 包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7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7/2008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規 例 ,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塑 膠 袋 及 包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7:0020:0021:EN:PDF

詳 情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CeDo Shanghai Limited ( 申 請 人 ) 的 要 求 展 開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指 稱 , 制 定 現 有 反 傾 銷 措 施 時 所 依 據 的 情 況 已 有 轉 變 , 而 有 關 轉 變 是 屬 持 久 性 的 。 因 此 , 已 無 須 繼 續 按 現 有 水 平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以 抵 消 傾 銷 。
     
  2. 申 請 人 於 2009 年 3 月 24 日 致 函 歐 洲 委 員 會 , 撤 銷 其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的 申 請 。 因 此 ,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終 止 上 述 覆 核 , 並 且 不 修 改 現 正 生 效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2006 年 9 月 30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塑 膠 袋 及 包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現 時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8.8% ( 八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4.3% 至 12.8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陳 繼 芬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2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