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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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6/14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8/2009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 月 3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7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 的 清 單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790/2009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35:0001:0439:EN:PDF 。
詳 情
- 該 規 例 修 訂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272/2008 號 附 件 VI 第 3 部 的 兩 份 有 害 物 質 的 協 調 分 類 和 標 籤 清 單 , 以 更 新 已 納 入 協 調 分 類 物 質 的 分 類 , 並 反 映 其 他 委 員 會 指 示 和 條 例 最 近 通 過 的 修 訂 。 詳 情 開 列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之 中 。 為 了 讓 經 營 者 有 充 足 時 間 適 應 新 分 類 下 的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標 籤 和 包 裝 規 定 , 以 及 遵 從 REACH 法 規 的 註 冊 責 任 , 有 關 修 訂 將 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。 然 而 , 已 作 好 準 備 轉 用 新 協 調 分 類 的 經 營 者 , 亦 可 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 前 使 用 有 關 分 類 。
查 詢
-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0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吳 家 豪 代 行 )
2009 年 9 月 24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-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