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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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4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6/2009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歐 洲 委 員 會 最 近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就 着 對 木 傢 具 發 出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, 制 定 所 須 符 合 的 生 態 標 準 和 有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894/EC ( 該 決 議 ) 內 。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20:0023:0032:EN:PDF 。
詳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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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據 該 決 議 , " 木 傢 具 " 產 品 組 別 的 定 義 為 以 獨 立 或 固 定 組 件 組 成 的 傢 具 , 供 人 貯 存 或 吊 掛 物 件 、 伏 臥 、 坐 下 或 在 上 面 工 作 和 進 食 , 不 論 是 用 於 戶 內 或 戶 外 , 又 或 室 內 業 務 用 途 ; 除 此 之 外 , 產 品 亦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:
- -有 關 產 品 至 少 九 成 ( 以 重 量 計 ) 須 以 實 心 木 或 木 製 物 料 所 造 。 產 品 中 的 玻 璃 如 在 損 壞 或 破 裂 時 能 輕 易 更 換 , 則 無 須 計 算 其 重 量 ; 技 術 裝 備 與 設 備 亦 然 ; 以 及
- -個 別 物 料 ( 實 心 木 或 木 製 物 料 除 外 ) 的 重 量 不 應 超 過 產 品 總 重 量 的 3% , 而 該 等 物 料 重 量 的 總 和 亦 不 得 超 過 產 品 總 重 量 的 10%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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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 傢 具 須 符 合 該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 當 中 包 括 產 品 描 述 、 有 害 物 質 , 物 料 規 定 、 表 層 處 理 、 裝 嵌 和 最 終 產 品 的 標 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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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關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由 發 出 決 議 通 知 當 日 起 計 生 效 , 為 期 四 年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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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2009 年 12 月 11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-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