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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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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針 對 傾 銷 進 口 貨 品 的 保 障 規 例 ( 定 本 )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4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8/2004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就 針 對 非 歐 洲 共 同 體 成 員 國 的 傾 銷 進 口 貨 品 的 保 障 規 例 頒 布 定 本 。 有 關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43:0051:0073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自 1996 年 起 , 針 對 非 歐 洲 共 同 體 成 員 國 的 傾 銷 進 口 貨 品 的 保 障 規 例 已 經 過 數 次 大 幅 修 訂 。 理 事 會 基 於 清 晰 和 合 理 的 原 則 , 認 為 應 該 編 纂 上 述 規 例 的 定 本 。 於 2009 年 11 月 30 日 新 頒 布 的 理 事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1225/2009 , 為 歐 盟 的 反 傾 銷 規 則 提 供 了 清 晰 和 單 一 的 依 據 , 但 並 未 對 該 等 規 則 作 出 任 何 大 幅 改 動 。 該 規 例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1 日 生 效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2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