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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5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卷 狀 鋁 箔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

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2 年 9 月 18 日 及 2012 年 12 月 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50/2012 號 及 第 1012/2012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實 施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卷 狀 鋁 箔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實 施 規 例 可 經 由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069:0011:0020:EN:PDF

詳 情

2.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 (a)  產 品 : 厚 度 0.007 毫 米 或 以 上 但 不 超 過 0.021 毫 米 的 鋁 箔 , 無 襯 背 , 除 輥 軋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, 不 論 是 否 有 凸 面 , 以 不 超 過 10 公 斤 的 低 重 量 卷 狀 形 式 包 裝 ,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607 11 11 和 ex 7607 19 10 ( TARIC 代 碼 7607 11 11 10 和 7607 19 10 10 ) 。
 (b) 稅 率 :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5.6 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14.2% 至 15.6 % 不 等 )
 (c) 生 效 日 期 : 2013 年 3 月 14 日
 (d) 實 施 期 : 5 年
 (e) 徵 收 稅 項 : 根 據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833/2012 號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, 將 確 定 徵 收 。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如 超 過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則 差 額 可 獲 退 回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3 年 3 月 1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註 ﹕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
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