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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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9/2013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税 進 行 中 期 覆 核 的 結 果
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3 月 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4/2012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在 中 期 檢 討 後 ,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2011 年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實 施 規 例 。 該 修 訂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153:0017:0047:EN:PDF。
詳 情
2.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11 年 10 月 完 成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進 行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, 已 掌 握 關 於 傾 銷 及 傷 害 證 據 , 證 明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制 訂 反 傾 銷 措 施 時 所 依 據 的 傾 銷 情 況 可 能 已 改 變 , 而 此 等 改 變 情 況 亦 可 能 持 續 不 止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有 足 夠 表 面 證 據 展 開 調 查 後 , 於 2012 年 3 月 對 適 用 於 源 自 中 國 内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當 然 中 期 覆 核 。
3.根 據 該 中 期 覆 核 , 當 局 修 訂 了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實 施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990/2011 號 , 以 便 使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712 00 30 和 ex 8712 00 70 ( TARIC 代 碼 8217 00 70 91 和 8712 00 70 99 ) 的 沒 有 裝 馬 達 的 進 口 單 車 及 其 他 腳 踏 車 (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, 但 獨 輪 車 除 外 )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適 用 稅 率 改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.5%( 三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0% 至 19.2% ) 。
4.該 項 修 訂 規 例 將 於 2013 午 6 月 6 日 生 效 , 亦 會 依 據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71/97 號 的 規 定 , 維 持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税 ,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
背 景
5.歐 盟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經 屆 滿 期 覆 核 或 中 期 覆 核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分 別 在 2000 年 7 月 、 2005 年 7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再 度 延 長 , 每 次 為 期 五 年 。 根 據 最 近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已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斯 里 蘭 卡 和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, 不 論 有 關 單 車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尼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斯 里 蘭 卡 和 突 尼 斯 。 有 關 該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請 參 閱 2013 年 6 月 5 日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/2013 號 。
查 詢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2013 年 6 月 5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-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