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二 ( 2005 年 10 月 18 日 簽 訂 ) ( 《 安 排 》 第 三 階 段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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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件 1: | 2006 年 享 受 貨 物 貿 易 優 惠 措 施 的 香 港 貨 物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( 一 ) ( 註 : 商 號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, 須 填 寫 適 用 的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。 有 關 最 新 的 《 安 排 》 貨 物 清 單 及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, 請 參 閱 網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tradegoods/application_procedures.html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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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件 2: | 內 地 向 香 港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具 體 承 諾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二 |
- 二 零 零 五 年 《 安 排 》 第 三 階 段 的 摘 要 及 其 附 件 ( word 文 件 )
- 新 聞 公 報
註 :
由 2006 年 1 月 18 日 起 ,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對 內 地 客 戶 提 供 人 民 幣 和 外 幣 業 務 而 需 向 內 地 分 行 注 入 營 運 資 金 的 要 求 , 在 單 家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3 億 元 的 前 提 下 , 多 家 分 行 平 均 營 運 資 金 由 5 億 元 人 民 幣 降 至 4 億 元 人 民 幣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