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 地 來 源 證
香 港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為 便 利 香 港 產 品 出 口 往 其 他 市 場 。 有 關 制 度 為 產 品 提 供 產 地 證 明 , 以 符 合 進 口 地 當 局 的 要 求 。 ( 註 1 )
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下 訂 立 的 附 屬 法 例 :《 出 口 ( 產 地 來 源 證 ) 規 例 》 授 權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就 任 何 在 香 港 製 造 、 加 工 或 生 產 而 已 經 輸 出 或 即 將 輸 出 香 港 的 物 品 , 按 照 公 布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。
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《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》 授 權 若 干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( 註 2 )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( 註 3 ) 。 這 類 產 地 來 源 證 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所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。
如 要 為 貨 品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, 商 號 必 須 先 確 定 貨 品 符 合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。 提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的 出 口 商 及 製 造 商 ( 及 分 判 商 ) 必 須 具 備 商 業 登 記 , 而 製 造 商 ( 及 分 判 商 ) 亦 同 時 必 須 具 備 工 廠 登 記 , 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。
-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詳 細 資 料
- 工 廠 登 記
- 產 地 來 源 證
- 其 他 相 關 服 務
- 費 用
- 服 務 承 諾
-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相 關 服 務 便 覽 ( pdf 格 式 )
- 查 詢
- 服 務 中 心 及 辦 公 時 間
上 述 3 ( a ) - ( e ) 之 申 請 可 透 過 電 子 服 務 遞 交 。 如 商 號 未 能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, 則 可 透 過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服 務 站 代 為 辦 理 , 詳 情 請 按 此 。
註 1: 產 地 來 源 制 度 為 香 港 出 口 的 產 品 提 供 產 地 證 明 。 獲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, 並 不 代 表 製 造 商 的 運 作 及 貨 品 同 時 符 合 其 他 相 關 法 定 要 求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的 規 定 。 製 造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及 規 定 。
註 2: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。
註 3: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包 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、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- 新 西 蘭 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- 格 魯 吉 亞 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- 東 盟 、 產 地 來 源 轉 口 證 及 產 地 來 源 轉 口 證 ( 流 動 證 明 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