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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法 律 和 行 政 制 裁

違 反 有 關 法 例 的 法 律 制 裁

行 政 制 裁

  •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是 否 曾 遭 檢 控 , 工 業 貿 易 署 均 可 向 該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:

    •  暫 停 和 撤 銷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, 而 無 須 發 還 登 記 費 用 ; 以 及 拒 絕 續 批 登 記 ;
    •  暫 停 使 用 所 有 簽 證 服 務 和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;
    •  拒 絕 辦 理 許 可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;
    •  或 如 許 可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已 經 簽 發 , 則 取 消 、 吊 銷 及 / 或 撤 銷 有 關 許 可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。
就 此 , 本 署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可 能 因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而 引 起 的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