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 往 內 地 的 葡 萄 酒
為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區 葡 萄 酒 貿 易 及 集 散 中 心 的 地 位 ,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於 2010 年 2 月 9 日 簽 訂 《 為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輸 往 內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合 作 安 排 》 ( 「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」 ) 。 已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登 記 的 香 港 「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, 經 香 港 進 口 到 內 地 全 部 42 個 關 區 任 何 口 岸 的 葡 萄 酒 , 可 透 過 此 安 排 享 有 即 時 清 關 優 惠 。
本 地 公 司 / 註 册 業 務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提 交 申 請 , 登 記 成 為 「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。 登 記 屬 自 願 性 質 , 未 曾 登 記 的 公 司 / 註 册 業 務 可 繼 續 按 內 地 海 關 的 一 般 程 序 把 葡 萄 酒 輸 往 內 地 。
重 要 提 示 : 為 免 觸 犯 《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) ,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就 其 香 港 「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記 的 申 請 或 審 批 , 向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任 何 《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》 下 定 義 的 利 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