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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國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
概 況

2023 年 ,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( 東 盟 ) 1 位 列 香 港 第 二 大 2 貨 物 貿 易 夥 伴 , 亦 是 我 們 2022 年 的 第 四 大 服 務 貿 易 夥 伴 。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貨 物 貿 易 總 額 在 2023 年 達 11,317 億 港 元 , 雙 方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在 2022 年 則 達 1,114 億 港 元 。

截 至 2022 年 底 , 東 盟 為 香 港 的 第 三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資 目 的 地 , 有 關 投 資 存 量 為 5,733 億 港 元 。 東 盟 同 時 為 香 港 的 第 六 大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, 有 關 投 資 存 量 為 5,300 億 港 元 。

FTA ASEAN
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貿 易 關 係 摘 要

背 景

香 港 與 東 盟 於 2014 年 7 月 展 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) 及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的 談 判 。 經 過 十 輪 談 判 , 香 港 與 東 盟 於 2017 年 9 月 宣 布 完 成 談 判 ; 並 於 2017 年 11 月 12 日 簽 署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和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。 3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和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將 香 港 的 自 貿 協 定 和 投 資 協 定 網 絡 擴 大 至 涵 蓋 東 南 亞 所 有 主 要 經 濟 體 。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和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範 圍 全 面 , 涵 蓋 了 貨 物 貿 易 、 服 務 貿 易 、 投 資 、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、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。 兩 份 協 定 為 貿 易 和 投 資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、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及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。 這 為 營 商 人 士 創 造 新 商 機 , 亦 有 助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和 東 盟 在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往 來 。

兩 份 協 定 已 於 2021 年 2 月 12 日 全 面 生 效 。 有 關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和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對 香 港 和 十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生 效 日 期 , 請 參 考 下 列 簡 介 :

根 據 《 協 定 》 第 3 章 第 17 條 , 香 港 與 東 盟 於 2024 年 簽 署 了 《 修 訂 香 港 與 東 盟 自 貿 協 定 的 第 一 議 定 書 》 ( 《 議 定 書 》 ) , 旨 在 更 新 《 協 定 》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, 將 其 涵 蓋 的 關 稅 稅 目 由 約 200 項 增 加 至 接 近 600 項 。

1 東 盟 的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、 柬 埔 寨 、 印 尼 、 老 撾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緬 甸 、 菲 律 賓 、 新 加 坡 、 泰 國 和 越 南 。

2 東 盟 和 歐 洲 聯 盟 在 本 段 的 排 名 計 算 中 , 均 被 視 作 單 一 體 系 。

3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和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的 簽 署 儀 式 於 2017 年 11 月 12 日 在 菲 律 賓 舉 行 。 2018 年 3 月 28 日 為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的 官 方 日 期 , 亦 即 所 有 11 個 簽 署 方 已 完 成 其 内 部 程 序 獲 授 權 簽 署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的 日 期 。

4 香 港 與 東 盟 正 努 力 完 成 必 要 的 內 部 程 序 , 以 便 早 日 實 施 《 議 定 書 》 。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全 文
《 投 資 協 定 》 及 兩 份 相 關 副 協 議 全 文
貨 物 貿 易 : 按 商 品 分 類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( 只 有 英 文 )
服 務 貿 易 承 諾 : 簡 表 ( 只 有 英 文 )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下 出 口 貨 物 往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便 覽
東 盟 成 員 國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摘 要
實 施 概 況
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
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便 覽
常 見 問 題
相 關 網 址
聯 絡 我 們

主 要 成 果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( 包 含 14 個 章 節 ) 及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涵 蓋 眾 多 對 香 港 及 東 盟 均 為 重 要 的 範 疇 , 重 點 概 述 如 下 。

關 稅 措 施
  • 東 盟 成 員 國 同 意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撤 銷 /削 減 關 稅 。 各 東 盟 成 員 國 及 香 港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載 於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附 件 2-1 的 關 稅 承 諾 表
  • 一 般 而 言 , 個 別 東 盟 成 員 國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作 出 以 下 承 諾 :
    • 當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於 新 加 坡 生 效 時 , 新 加 坡 承 諾 所 有 貨 物 將 徵 收 零 關 稅 ;
    • 文 萊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菲 律 賓 和 泰 國 將 於 10 年 內 撤 銷 其 約 85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, 並 於 14 年 內 削 減 額 外 約 10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;
    • 印 尼 和 越 南 將 於 10 年 內 撤 銷 其 約 75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, 而 另 外 約 10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將 於 14 年 內 削 減 ; 以 及
    • 柬 埔 寨 、 老 撾 和 緬 甸 將 於 15 年 內 撤 銷 其 約 65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, 另 外 約 20%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將 於 20 年 內 削 減 。
  •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涵 蓋 不 同 類 型 商 品 , 包 括 珠 寶 、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、 鐘 錶 和 玩 具 等 。 各 東 盟 成 員 國 在 個 別 行 業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詳 情 載 於 貨 物 貿 易 : 按 商 品 分 類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
  • 香 港 承 諾 在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, 對 所 有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原 產 貨 物 給 予 免 關 稅 的 安 排 。
產 地 來 源 規 則
  • 符 合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3 章 (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) 內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出 口 商 , 向 東 盟 成 員 國 出 口 貨 物 時 可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
  • 香 港 出 口 商 需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, 以 向 東 盟 成 員 國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須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。 為 協 助 香 港 出 口 商 充 分 利 用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, 工 業 貿 易 署 已 發 出 貿 易 通 告 通 知 業 界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相 關 規 定 , 通 告 內 容 可 瀏 覽 www.tid.gov.hk/tc_chi/ita/fta/hkasean/hkasean_press.html
  •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進 口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, 已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。
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) 推 動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, 從 而 令 香 港 和 東 盟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清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, 達 致 可 預 見 、 能 貫 徹 執 行 、 具 透 明 度 並 且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。
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及 標 準 、 技 術 法 規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
  • 香 港 和 東 盟 會 在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5 及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6 方 面 加 強 合 作 。
貿 易 救 濟 7
  • 香 港 和 東 盟 重 申 在 相 關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協 定 下 , 在 貿 易 救 濟 方 面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。

5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適 用 於 下 列 範 疇 的 措 施 : ( a )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、 污 染 物 、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( b )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蟲 危 害 ; ( c )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蟲 、 疾 病 、 帶 有 疾 病 的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以 及 ( d )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、 定 居 或 傳 播 而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。

6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、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。

7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、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。 進 口 經 濟 體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,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上 , 再 增 加 稅 項 ; 或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。


查 看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2 章 : 貨 物 貿 易
第 3 章 * : 產 地 來 源 規 則
* 《 修 訂 香 港 與 東 盟 自 貿 協 定 的 第 一 議 定 書 》 ( 有 待 生 效 8
 

8 香 港 與 東 盟 正 努 力 完 成 必 要 的 內 部 程 序 , 以 便 早 日 實 施 《 議 定 書 》 。 《 議 定 書 》 生 效 後 , 附 件 3-2 將 被 《 議 定 書 》 附 錄 取 代 , 附 件 3-3 亦 將 被 刪 除 。

第 4 章 :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
第 5 章 :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
第 6 章 : 標 準 、 技 術 法 規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
第 7 章 : 貿 易 救 濟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涵 蓋 廣 泛 的 服 務 行 業 , 將 為 香 港 及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帶 來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。
  • 在 香 港 和 東 盟 成 員 國 作 出 承 諾 的 眾 多 服 務 行 業 中 , 除 特 定 豁 免 外 , 雙 方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享 有 以 下 優 惠 ︰
    • 在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, 一 方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獲 的 待 遇 不 遜 於 另 一 方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;
    • 有 關 外 來 資 金 參 與 、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服 務 業 務 數 量 、 服 務 交 易 價 值 、 僱 員 人 數 及 法 律 實 體 類 別 或 聯 營 規 定 的 限 制 將 獲 取 消 或 減 少 ; 以 及
    • 香 港 商 務 旅 客 、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、 合 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獨 立 專 門 人 員 / 專 家 / 專 業 人 士 , 將 可 按 個 別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承 諾 ,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相 關 的 東 盟 成 員 國 ; 同 樣 ,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商 務 旅 客 及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也 可 按 香 港 的 承 諾 ,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香 港 。
  •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進 一 步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, 如 專 業 服 務 、 商 業 服 務 、 電 訊 服 務 、 建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、 教 育 服 務 、 金 融 服 務 、 旅 遊 及 與 旅 行 相 關 的 服 務 、 運 輸 服 務 , 以 及 仲 裁 服 務 。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承 諾 已 詳 列 於 其 具 體 承 諾 清 單 ( 只 有 英 文 版 ) , 而 其 個 別 服 務 行 業 的 承 諾 亦 節 錄 於 簡 表 ( 只 有 英 文 版 ) 。 香 港 也 在 廣 泛 服 務 行 業 對 東 盟 成 員 國 作 出 承 諾 。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包 含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一 般 義 務 , 包 括 設 立 規 則 規 定 本 地 法 規 須 透 明 及 公 正 。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亦 設 置 定 期 檢 討 的 機 制 , 為 未 來 就 改 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和 逐 步 開 放 的 談 判 鋪 路 。
查 看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第 8 章 : 服 務 貿 易
  • 除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外 , 香 港 與 東 盟 亦 簽 訂 了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。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與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( 特 別 是 其 服 務 貿 易 章 節 ) 互 補 。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章 節 的 條 文 涵 蓋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待 遇 。
  • 除 促 進 和 便 利 投 資 外 , 就 香 港 和 東 盟 投 資 者 在 對 方 的 投 資 ,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為 非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提 供 非 歧 視 性 待 遇 , 以 及 為 所 有 投 資 提 供 保 護 。 有 關 保 護 包 括 要 求 各 方 :
    • 給 予 投 資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;
    • 給 予 投 資 保 護 和 保 障 ;
    • 在 投 資 被 徵 收 時 按 商 定 的 標 準 作 出 補 償 , 並 以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定 義 的 可 自 由 使 用 貨 幣 支 付 ;
    • 在 戰 爭 、 武 裝 衝 突 、 內 亂 或 類 似 事 件 引 致 投 資 損 失 或 損 害 時 給 予 非 歧 視 性 補 償 待 遇 ; 以 及
    • 容 許 投 資 和 收 益 自 由 轉 移 。
  • 在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下 , 香 港 與 東 盟 亦 同 意 透 過 工 作 計 劃 繼 續 討 論 數 項 議 題 , 包 括 投 資 者 與 投 資 所 在 一 方 的 投 資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。
  •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是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港 與 東 盟 成 員 國 之 間 緊 密 的 投 資 聯 繫 的 重 要 工 具 。 透 過 其 提 供 的 保 護 和 保 證 ,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應 可 進 一 步 加 強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,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和 東 盟 成 員 國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, 讓 雙 方 經 濟 受 益 。

查 看 《 投 資 協 定 》 及 兩 份 相 關 副 協 議 全 文 :

《 投 資 協 定 》
與 文 萊 、 馬 來 西 亞 及 新 加 坡 的 副 協 議
與 新 加 坡 的 副 協 議
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載 有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的 章 節 , 旨 在 透 過 能 力 提 升 計 劃 和 技 術 支 援 , 提 高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的 效 益 。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中 的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章 節 通 過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工 作 計 劃 實 施 。 雙 方 同 意 於 下 列 五 個 重 點 領 域 進 行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活 動 :
    • 海 關 合 作 ;
    • 專 業 服 務 ;
    • 中 小 型 企 業 合 作 ;
    •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; 以 及
    • 電 子 商 貿 合 作 。
  • 2021 年 , 雙 方 進 一 步 同 意 於 額 外 五 個 重 點 領 域 進 行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活 動 :
    •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合 作 ;
    • 標 準 、 技 術 法 規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合 作 ;
    •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;
    • 以 數 碼 科 技 便 利 貿 易 ; 以 及
    • 促 進 和 便 利 投 資 。

查 看 有 關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的 章 節 和 相 關 文 件 :

已 完 成 的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計 劃 項 目 列 表 :

  項 目 名 稱 重 點 領 域 負 責 機 構
1 推 出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商 務 指 南 ( 只 有 英 文 )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東 盟 秘 書 處
2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由 協 調 制 度 2012 年 版 轉 換 至 2017 年 版 , 並 再 轉 換 至 2022 年 版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東 盟 秘 書 處
3 「 知 識 型 經 濟 中 推 廣 知 識 產 權 商 業 化 」 工 作 坊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
4 網 上 爭 議 解 決 工 作 坊 : 專 業 服 務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律 政 司
5 加 強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下 的 電 子 商 貿 合 作 以 促 進 企 業 對 企 業 和 企 業 對 客 戶 業 務 : 東 盟 國 家 和 中 國 香 港 的 個 案 研 究 ( 只 有 英 文 ) 電 子 商 貿 合 作 老 撾 工 貿 部
6 「 提 升 會 計 專 業 服 務 的 架 構 及 實 施 」 工 作 坊 ( 只 有 英 文 ) 專 業 服 務 老 撾 工 貿 部
7 柬 埔 寨 、 老 撾 和 緬 甸 前 線 人 員 和 中 小 微 企 對 實 施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關 稅 和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能 力 提 升 計 劃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緬 甸 商 務 部
8 中 國 香 港 - 柬 埔 寨 、 老 撾 、 緬 甸 和 越 南 的 網 上 投 資 論 壇 促 進 和 便 利 投 資 緬 甸 投 資 與 對 外 經 濟 關 係 部
9 緬 甸 食 品 加 工 的 產 品 創 新 實 踐 中 小 型 企 業 合 作 緬 甸 計 畫 、 財 政 與 工 業 部
10 「 認 識 東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專 業 服 務 貿 易 及 其 互 認 安 排 」 網 上 工 作 坊 ( 只 有 英 文 ) 專 業 服 務 菲 律 賓 貿 工 部
11 環 保 包 裝 業 中 小 企 融 入 全 球 價 值 鏈 ( 只 有 英 文 ) 中 小 型 企 業 合 作 泰 國 商 務 部
12 柬 埔 寨 、 老 撾 、 緬 甸 和 越 南 中 小 企 對 紡 織 和 服 裝 業 及 其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能 力 提 升 中 小 型 企 業 合 作 泰 國 工 業 部
13 推 動 中 小 微 企 業 參 與 跨 境 無 紙 化 貿 易 電 子 商 貿 合 作 越 南 工 貿 部
  • 除 了 重 申 世 貿 組 織 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, 雙 方 亦 同 意 促 進 和 加 強 在 知 識 產 權 領 域 的 合 作 , 以 提 升 相 互 的 經 貿 關 係 。

查 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:

第 10 章 : 知 識 產 權
  • 香 港 和 東 盟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,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。
  • 若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爭 端 ,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組 。

查 看 有 關 磋 商 和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13 章 : 磋 商 和 爭 端 解 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