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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
概 況

智 利 是 香 港 在 拉 丁 美 洲 的 第 三 大 貿 易 伙 伴 。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, 智 利 與 香 港 的 雙 邊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為 港 幣 175.8 億 元 。 
香 港 與 智 利 的 貿 易 關 係 摘 要

agreement

背 景

香 港 和 智 利 在 2009 年 7 月 共 同 完 成 了 一 項 可 行 性 研 究 。 研 究 的 結 論 指 出 , 提 升 香 港 與 智 利 的 貿 易 和 經 濟 關 係 , 可 為 雙 方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。 經 過 三 輪 的 談 判 後 , 香 港 與 智 利 於 2012 年 9 月 7 日 簽 訂 了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協 定 》 ) 。 在 簽 訂 《 協 定 》 的 同 時 , 雙 方 在 《 協 定 》 以 外 簽 訂 了 勞 務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, 以 解 決 共 同 關 心 的 勞 工 問 題 。

《 協 定 》 是 一 份 涵 蓋 全 面 和 高 質 素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, 包 括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、 投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。 作 為 首 份 與 南 美 經 濟 體 簽 訂 的 自 貿 協 定 , 《 協 定 》 有 助 港 商 開 拓 智 利 市 場 。 智 利 不 但 是 具 潛 力 的 新 興 市 場 , 亦 是 進 入 南 美 市 場 的 門 戶 。 《 協 定 》 亦 有 助 將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網 絡 , 從 現 時 的 亞 太 及 歐 洲 地 區 , 擴 展 至 美 洲 地 區 。

《 協 定 》 於 2014 年 10 月 9 日 生 效 。

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與 智 利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合 作 , 香 港 與 智 利 於 2022 年 1 月 18 日 簽 訂 換 函 擴 大 和 加 深 雙 方 就 《 協 定 》 下 第 11 章 關 於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准 入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。 更 新 承 諾 於 2023 年 4 月 6 日 生 效 。

《 協 定 》 文 本
有 關 第 11 章 關 於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准 入 的 更 新 承 諾
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
相 關 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
《 協 定 》 於 2014 年 生 效 時 的 便 覽
相 關 網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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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成 果

香 港 與 智 利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協 定 》 ) 包 含 19 個 章 節 , 涵 蓋 關 乎 香 港 與 智 利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多 個 範 疇 。 《 協 定 》 的 主 要 特 點 和 自 由 化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:

關 稅 措 施
  • 《 協 定 》 第 3 章 ( 貨 物 貿 易 ) 及 該 章 附 件 3.4 中 的 關 稅 表 為 香 港 及 智 利 的 原 產 貨 品 減 少 和 消 除 關 稅 。
  • 在 《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, 佔 智 利 約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關 稅 稅 目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品 的 進 口 關 稅 即 時 獲 免 除 。
  • 直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, 智 利 分 三 階 段 逐 步 取 消 額 外 百 分 之 十 關 稅 項 目 的 關 稅 。
  • 由 於 智 利 國 內 對 某 些 貨 品 的 敏 感 度 較 高 , 餘 下 的 百 分 之 二 的 關 稅 稅 目 , 例 如 穀 物 、 糖 和 鋼 鐵 物 品 等 , 將 繼 續 徵 收 進 口 關 稅 。
  • 香 港 承 諾 對 所 有 的 智 利 原 產 貨 物 維 持 現 行 的 零 進 口 關 稅 安 排 。
產 地 來 源 規 則
  • 香 港 出 口 商 如 能 符 合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) 內 有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規 定 , 向 智 利 出 口 貨 物 時 可 享 關 稅 優 惠 。
  • 為 了 使 其 向 智 利 出 口 的 貨 物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, 香 港 出 口 商 可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) 第 4.15 條 及 該 章 的 附 件 4.15 , 填 寫 標 準 格 式 的 原 產 地 聲 明 。
  • 智 利 的 進 口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原 產 地 聲 明 或 產 地 來 源 證 , 已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。
清 關 程 序 及 合 作
  • 《 協 定 》 第 5 章 ( 清 關 程 序 及 合 作 ) 涵 蓋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, 確 保 雙 方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的 清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達 致 可 預 見 、 能 貫 徹 執 行 、 具 透 明 度 並 且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。
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1及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2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3
1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應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的 措 施 : ( i )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、 污 染 物 、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( ii ) 保 障 人 命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危 害 ; ( iii )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免 受 害 蟲 、 疾 病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以 及 ( iv )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、 定 居 或 傳 播 , 而 為 有 關 國 家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。
2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、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。
3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、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。 進 口 經 濟 體 系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,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上 , 再 增 加 稅 項 ; 此 外 , 亦 可 能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

  • 《 協 定 》 涵 蓋 廣 泛 及 多 樣 的 服 務 界 別 。
  • 《 協 定 》 為 香 港 及 智 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,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帶 來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法 律 保 障 。
  • 香 港 與 智 利 所 作 出 承 諾 , 許 多 都 超 越 雙 方 在 世 貿 組 織 的 現 行 承 諾 。
  • 在 市 場 准 入 方 面 , 除 特 定 豁 免 範 圍 或 條 件 , 香 港 及 智 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在 對 方 市 場 的 廣 泛 服 務 界 別 可 享 有 以 下 優 惠 ︰
  • 多 個 服 務 界 別 在 外 來 資 金 、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服 務 業 務 的 數 量 、 服 務 交 易 價 值 、 僱 員 人 數 、 法 律 實 體 類 別 或 聯 營 規 定 上 ,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。
  • 在 相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,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獲 的 待 遇 不 遜 於 對 方 的 同 業 。
  • 在 不 影 響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況 下 , 香 港 及 智 利 的 商 務 旅 客 及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, 按 雙 方 的 承 諾 , 可 以 獲 准 臨 時 進 入 對 方 境 內 。
  • 智 利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界 別 , 如 金 融 服 務 、 電 訊 服 務 、 各 種 商 業 服 務 ( 例 如 會 計 、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、 建 築 服 務 、 工 程 和 綜 合 工 程 服 務 、 電 腦 和 相 關 服 務 、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、 與 製 造 業 有 關 的 服 務 ) 、 旅 遊 和 有 關 旅 行 的 服 務 、 環 保 服 務 , 以 及 與 創 新 和 科 技 有 關 的 服 務 。
  • 香 港 對 智 利 的 承 諾 亦 涵 蓋 廣 泛 。 這 些 承 諾 針 對 了 智 利 著 重 的 界 別 , 例 如 建 築 服 務 、 工 程 服 務 、 視 聽 服 務 和 建 造 服 務 。
  • 除 特 定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外 , 《 協 定 》 亦 包 括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一 般 責 任 。 特 別 是 《 協 定 》 下 建 立 的 規 則 和 守 則 , 可 提 高 『 國 內 法 規 』 的 透 明 度 , 並 確 保 該 等 規 例 不 會 構 成 不 必 要 的 服 務 貿 易 壁 壘 。
  •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與 智 利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合 作 , 香 港 與 智 利 於 2022 年 1 月 18 日 簽 訂 換 函 擴 大 和 加 深 雙 方 就 《 協 定 》 下 第 11 章 關 於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准 入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。 更 新 承 諾 於 2023 年 4 月 6 日 生 效 。 詳 情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

  • 《 協 定 》 為 雙 方 的 投 資 者 在 指 定 的 非 服 務 行 業 , 提 供 國 民 待 遇 的 法 律 確 定 性 。 有 關 條 文 與 服 務 貿 易 章 節 中 關 於 投 資 服 務 行 業 的 條 文 相 配 合 。 兩 者 均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與 智 利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及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。
  •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與 智 利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, 雙 方 同 意 另 外 談 判 一 份 關 於 投 資 的 協 定 。 有 關 談 判 涵 蓋 更 多 促 進 和 保 障 投 資 的 內 容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非 歧 視 待 遇 、 投 資 待 遇 的 最 低 標 準 、 保 障 不 被 非 法 徵 用 和 保 障 資 金 轉 移 。
  • 香 港 與 智 利 於 2016 年 11 月 18 日 簽 署 了 投 資 協 定 , 並 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 生 效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及 附 件

  • 雙 方 同 意 在 《 協 定 》 第 9 章 ( 政 府 採 購 ) 中 制 訂 了 一 套 包 括 非 歧 視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採 購 程 序 規 則 , 以 便 利 雙 方 參 與 對 方 的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。
  • 簡 而 言 之 , 香 港 承 諾 在 特 區 政 府 各 局 署 進 行 採 購 時 , 智 利 可 享 有 與 世 貿 組 織 《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》 締 約 方 的 供 應 商 的 相 若 待 遇 。
  • 另 一 方 面 , 智 利 會 向 香 港 的 供 應 商 提 供 相 若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  • 雙 方 同 意 促 進 競 爭 , 並 鼓 勵 兩 地 負 責 競 爭 事 宜 的 部 門 合 作 和 交 換 資 訊 。 倘 其 中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, 雙 方 將 就 影 響 貿 易 或 投 資 的 相 關 反 競 爭 措 施 進 行 磋 商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競 爭 的 章 節 :

第 13 章 :
  • 雙 方 達 成 一 套 共 同 原 則 及 措 施 , 包 括 透 過 鼓 勵 制 訂 健 全 的 環 保 政 策 和 守 則 , 促 進 環 境 保 護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環 境 的 章 節 :

第 14 章 :
  •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透 明 及 涵 蓋 全 面 的 機 制 , 以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《 協 定 》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。
  • 倘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,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組 。

查 看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有 關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:

第 17 章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