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中 國 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
概 況

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( 聯 盟 國 家 ) , 作 為 一 個 單 一 的 體 系 , 是 香 港 第 15 位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,在 2023 年 ,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的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達 1,022 億 港 元 。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聯 盟 國 家 是 香 港 第 14 位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, 2021 年 的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135 億 港 元 。

Group photo of Mr So and other signatories, including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External Trade of Iceland, Mr Ossur Skarphedinsson (second left) ;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Liechtenstein, Dr Aurelia Frick (third right) ; State Secretary of 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of Norway, Ms Rikke Lind (second right) ; and Federal Councillor and Head of the Federal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ffairs of Switzerland, Mr Johann N Schneider-Ammann (right).

背 景

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( 聯 盟 國 家 ) , 即 冰 島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於 2011 年 6 月 21 日 在 列 支 敦 士 登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協 定 》 ) 。 此 《 協 定 》 為 香 港 與 歐 洲 經 濟 體 系 訂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。 《 協 定 》 不 僅 標 誌 著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貿 易 關 係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, 亦 有 助 促 進 雙 方 的 貿 易 及 投 資 聯 繫 。

《 協 定 》 涵 蓋 服 務 和 貨 物 貿 易 、 投 資 及 其 他 與 貿 易 相 關 的 事 宜 , 如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等 。 《 協 定 》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。

《 協 定 》 的 生 效 日 期 如 下 :

  • 2012 年 10 月 1 日 -香 港 與 冰 島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及 瑞 士
  • 2012 年 11 月 1 日 -香 港 與 挪 威

 

《 協 定 》 文 本
相 關 協 定
聯 合 委 員 會 決 議
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
相 關 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便 覽
相 關 網 址
聯 絡 我 們

主 要 成 果

《 協 定 》 包 含 11 個 篇 章 , 涵 蓋 關 乎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多 個 範 疇 。 主 要 篇 章 的 重 要 特 點 和 自 由 化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:

關 稅 措 施
  • 在 《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, 聯 盟 國 家 將 會 取 消 對 香 港 所 有 原 產 的 工 業 貨 品 、 魚 類 和 若 干 水 產 的 進 口 關 稅 。
  • 香 港 原 產 的 加 工 農 產 品 在 進 口 聯 盟 國 家 時 , 亦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。
  • 基 本 農 產 品 貿 易 受 香 港 與 個 別 聯 盟 國 家 所 簽 訂 的 不 同 雙 邊 農 業 協 定 所 規 管 。 聯 盟 國 家 將 根 據 有 關 協 定 , 給 予 香 港 有 出 口 利 益 的 本 地 基 本 農 產 品 免 關 稅 待 遇 。
  • 另 一 方 面 , 香 港 承 諾 對 所 有 源 自 聯 盟 國 家 的 產 品 維 持 零 進 口 關 稅 安 排 。
產 地 來 源 規 則
  • 香 港 出 口 商 如 能 符 合 有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載 於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附 件 的 規 定 , 向 聯 盟 國 家 出 口 貨 物 時 可 享 關 稅 優 惠 。
  • 為 了 使 其 向 聯 盟 國 家 出 口 的 貨 物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, 香 港 出 口 商 可 根 據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附 件 第 12 條 及 該 附 件 的 附 錄 2 ,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。 他 們 可 在 足 以 識 別 有 關 出 口 商 和 原 產 貨 物 的 發 票 或 任 何 其 他 商 業 文 件 上 提 供 原 產 地 聲 明 。
  • 聯 盟 國 家 的 進 口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原 產 地 聲 明 或 產 地 來 源 證 , 已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。
貿 易 救 濟 措 施 1
  •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同 意 在 雙 邊 貿 易 中 禁 止 使 用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  • 就 香 港 與 挪 威 之 間 的 雙 邊 貿 易 而 言 :
    • 香 港 與 挪 威 不 會 對 彼 此 的 原 產 品 採 取 反 補 貼 、 多 邊 和 雙 邊 保 障 措 施 。
  • 就 香 港 與 瑞 士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或 冰 島 之 間 的 雙 邊 貿 易 而 言 :
    • 已 有 恰 當 條 文 限 制 向 源 自 這 些 締 約 方 的 產 品 採 取 反 補 貼 措 施 。
    • 如 非 對 進 口 方 的 本 土 工 業 構 成 或 有 威 脅 構 成 嚴 重 傷 害 , 否 則 這 些 締 約 方 不 可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取 多 邊 保 障 措 施 。
    • 如 源 自 香 港 、 瑞 士 或 冰 島 的 產 品 , 進 口 數 量 增 加 至 足 以 對 進 口 方 的 本 土 工 業 構 成 或 有 威 脅 構 成 嚴 重 傷 害 時 , 可 展 開 雙 邊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。
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
  •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致 力 實 施 載 於 貿 易 便 利 化 附 件 中 的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, 旨 在 促 進 雙 方 的 貨 物 貿 易 。 除 了 有 關 透 明 度 和 合 作 的 一 般 規 定 外 , 該 附 件 還 包 括 具 體 的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, 如 簡 化 國 際 貿 易 程 序 、 事 先 裁 定 、 風 險 管 理 、 認 可 經 濟 營 運 商 制 度 , 以 及 公 布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的 資 料 。
  • 貿 易 便 利 化 附 件 中 的 措 施 可 簡 化 清 關 手 續 和 所 須 的 文 件 , 以 及 使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法 律 和 所 有 締 約 方 的 法 規 更 為 透 明 和 更 可 預 測 , 從 而 使 貨 物 清 關 更 迅 速 有 效 。
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2及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3
  • 除 了 重 申 各 締 約 方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, 亦 建 立 有 關 機 制 加 強 這 兩 個 範 疇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。
其 他
  • 雙 方 重 申 在 世 貿 組 織 下 , 關 於 進 出 口 限 制 、 內 部 課 稅 和 規 則 、 國 營 貿 易 企 業 、 國 際 收 支 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。
1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、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。 進 口 經 濟 體 系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,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上 , 再 增 加 稅 項 ; 此 外 , 亦 可 能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。
2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指 應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的 措 施 : (i)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、 污 染 物 、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(ii) 保 障 人 命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危 害 ; (iii)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免 受 害 蟲 、 疾 病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以 及 (iv)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、 定 居 或 傳 播 , 而 為 有 關 國 家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。
3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的 規 範 涵 蓋 所 有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締 約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( 不 論 貨 物 的 來 源 ) 的 技 術 法 規 、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。

查 看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( 只 有 英 文 ) :

  • 《 協 定 》 涵 蓋 廣 泛 及 多 樣 的 服 務 界 別 , 包 括 商 業 及 專 業 服 務 、 通 訊 服 務 、 金 融 服 務 、 運 輸 服 務 、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、 分 銷 服 務 、 教 育 服 務 、 環 境 服 務 、 健 康 相 關 和 社 會 服 務 、 旅 遊 及 旅 行 相 關 的 服 務 , 以 及 康 樂 、 文 化 及 體 育 服 務 。
  • 《 協 定 》 將 為 香 港 及 聯 盟 國 家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帶 來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。
  • 在 市 場 准 入 方 面 , 除 特 定 保 留 或 豁 免 範 圍 , 香 港 及 聯 盟 國 家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在 對 方 市 場 的 廣 泛 服 務 界 別 可 享 有 以 下 優 惠 ︰
    • 多 個 服 務 界 別 在 外 來 資 金 、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服 務 業 務 的 數 量 、 服 務 交 易 價 值 、 僱 員 人 數 、 法 律 實 體 類 別 或 聯 營 規 定 上 , 將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。 至 於 某 些 服 務 界 別 因 應 監 管 或 其 他 理 由 而 需 要 設 置 上 述 規 限 , 其 有 關 規 限 將 不 會 超 出 《 協 定 》 所 同 意 的 限 制 水 平 。
    • 在 相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, 所 獲 的 待 遇 將 不 下 於 對 方 或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同 業 。
    • 在 不 影 響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況 下 , 屬 於 指 定 服 務 界 別 的 香 港 商 務 旅 客 、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、 安 裝 或 維 修 人 員 、 合 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, 按 個 別 聯 盟 國 家 的 承 諾 , 可 以 獲 准 臨 時 進 入 相 關 的 聯 盟 國 家 。 另 一 方 面 , 按 香 港 的 開 放 承 諾 , 屬 於 指 定 服 務 界 別 的 聯 盟 國 家 商 務 旅 客 、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、 安 裝 或 服 務 人 員 亦 可 獲 准 臨 時 進 入 香 港 。
  •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均 作 出 了 廣 泛 實 在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, 超 越 雙 方 在 世 貿 組 織 的 現 行 承 諾 。 當 中 不 少 承 諾 基 本 上 鎖 定 了 有 關 服 務 界 別 的 現 行 監 管 制 度 。
  • 聯 盟 國 家 的 承 諾 包 括 ︰
    • 香 港 的 傳 統 重 點 行 業 , 如 電 訊 服 務 、 物 流 和 相 關 服 務 包 括 海 運 服 務 、 視 聽 服 務 、 金 融 服 務 和 各 種 專 業 及 商 業 服 務 ( 例 如 會 計 、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、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、 電 腦 和 相 關 服 務 、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、 與 製 造 業 有 關 的 服 務 和 會 議 服 務 ) ; 以 及
    • 被 確 定 在 香 港 具 進 一 步 發 展 潛 力 的 範 疇 , 即 教 育 、 醫 療 、 檢 測 和 認 證 、 環 保 、 創 新 科 技 , 以 及 文 化 及 創 意 服 務 。
  • 香 港 亦 作 出 了 與 聯 盟 國 家 相 若 的 承 諾 , 涵 蓋 聯 盟 國 家 特 別 有 興 趣 的 範 疇 , 如 ︰
    • 金 融 服 務 、 電 訊 服 務 、 物 流 和 相 關 服 務 包 括 海 運 服 務 、 商 業 服 務 、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、 與 能 源 相 關 的 服 務 , 以 及 旅 遊 及 旅 行 相 關 的 服 務 。
  • 除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外 , 《 協 定 》 亦 包 括 :
    • 本 地 法 規 守 則 , 以 確 保 影 響 服 務 貿 易 的 措 施 具 透 明 度 、 及 在 合 理 、 客 觀 和 公 正 的 原 則 下 執 行 。 香 港 和 相 關 聯 盟 國 家 於 《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, 將 進 一 步 制 訂 定 一 套 涵 蓋 牌 照 規 定 和 程 序 、 資 格 要 求 和 程 序 、 技 術 標 準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的 完 備 本 地 法 規 守 則 ; 以 及
    • 針 對 金 融 服 務 和 電 訊 服 務 的 特 定 條 文 , 以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在 這 兩 個 對 雙 方 均 甚 為 重 要 的 界 別 的 貿 易 。

查 看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( 只 有 英 文 ) :

  • 《 協 定 》 的 投 資 章 節 為 非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國 民 待 遇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障 , 亦 便 利 他 們 在 香 港 和 聯 盟 國 家 的 臨 時 入 境 和 逗 留 , 並 給 予 他 們 在 資 金 流 通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保 障 。
  • 有 關 條 文 與 服 務 貿 易 章 節 中 關 於 投 資 服 務 行 業 的 條 文 相 配 合 。 兩 者 均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及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。

查 看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( 只 有 英 文 ) :

第 4 章 :
  • 除 了 重 申 雙 方 在 世 貿 組 織 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》 及 其 他 適 用 的 國 際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下 的 義 務 外 , 雙 方 亦 就 知 識 產 權 個 別 範 疇 的 標 準 保 護 水 平 及 知 識 產 權 執 法 的 部 分 事 宜 達 成 協 議 。
  • 雙 方 亦 同 意 在 知 識 產 權 的 領 域 中 加 強 合 作 。 應 任 何 一 方 的 要 求 , 雙 方 會 就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事 宜 舉 行 專 家 會 議 , 以 期 在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發 展 互 相 支 持 的 貿 易 關 係 。

查 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( 只 有 英 文 ) :

  • 雙 方 重 申 , 兩 者 關 於 政 府 採 購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, 將 受 適 用 於 雙 方 的 世 貿 組 織 各 協 定 中 的 政 府 採 購 條 文 所 規 範 。

查 看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的 章 節 ( 只 有 英 文 ) :

第 6 章 :
  • 為 促 進 競 爭 , 就 處 理 可 能 影 響 彼 此 貿 易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, 雙 方 同 意 了 有 關 的 合 作 和 磋 商 安 排 。

查 看 有 關 競 爭 的 章 節 ( 只 有 英 文 ) :

第 7 章 :
  •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透 明 及 涵 蓋 全 面 的 機 制 , 以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《 協 定 》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。 仲 裁 小 組 的 程 序 將 由 模 範 程 序 規 則 所 規 範 , 而 雙 方 將 於 《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, 就 模 範 程 序 規 則 達 成 協 議 。

查 看 有 關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( 只 有 英 文 ) :

第 10 章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