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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國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
FTA - Georgia

概 況

格 魯 吉 亞 是 香 港 在 高 加 索 地 區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貿 易 夥 伴 。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的 貨 物 貿 易 總 額 於 2023 年 為 3 億 7 千 萬 港 元 。 在 2023 年 香 港 貨 物 貿 易 夥 伴 中 , 格 魯 吉 亞 排 名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。 香 港 在 2022 年 則 是 格 魯 吉 亞 的 第 二 十 三 大 貨 物 貿 易 夥 伴 。

背 景

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) 談 判 於 2016 年 9 月 展 開 , 並 於 2017 年 4 月 完 成 。 雙 方 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 簽 訂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。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的 涵 蓋 範 圍 全 面 , 包 括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、 投 資 、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。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將 為 港 商 進 入 格 魯 吉 亞 市 場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及 更 佳 的 條 件 。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提 供 潛 在 機 會 , 讓 港 商 打 進 由 一 帶 一 路 倡 議 所 涵 蓋 的 高 加 索 地 區 的 市 場 , 並 加 強 香 港 、 格 魯 吉 亞 和 大 歐 亞 地 區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流 動 。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於 2019 年 2 月 13 日 生 效 。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全 文
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
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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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成 果

《 自 貿 協 定 》 ( 包 含 18 個 章 節 ) 涵 蓋 眾 多 對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均 為 重 要 的 範 疇 , 重 點 概 述 如 下 。

關 稅 措 施
  • 香 港 和 格 魯 吉 亞 的 關 稅 承 諾 載 於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2 章 ( 貨 物 貿 易 )
  • 在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, 格 魯 吉 亞 將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撤 銷 佔 其 96.6% 關 稅 稅 目 的 進 口 關 稅 。
  • 餘 下 的 3.4% 關 稅 稅 目 為 格 魯 吉 亞 國 內 敏 感 貨 品 , 主 要 為 農 產 品 如 水 果 和 堅 果 及 其 製 品 , 以 及 飲 品 和 烈 酒 。 格 魯 吉 亞 將 繼 續 徵 收 相 關 進 口 關 稅 , 詳 情 載 於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附 件 2-1 的 《 格 魯 吉 亞 豁 免 清 單 》
  • 香 港 承 諾 在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生 效 後 , 對 所 有 的 格 魯 吉 亞 原 產 貨 物 給 予 免 關 稅 的 安 排 。
產 地 來 源 規 則
  • 符 合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3 章 (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) 內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出 口 商 , 向 格 魯 吉 亞 出 口 貨 物 時 可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
  • 香 港 出 口 商 需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, 以 向 格 魯 吉 亞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須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。為 協 助 香 港 出 口 商 充 分 利 用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, 工 業 貿 易 署 已 發 出 貿 易 通 告 通 知 業 界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相 關 規 定 , 通 告 內 容 可 瀏 覽 https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ita/fta/hkgefta/press.html
  • 格 魯 吉 亞 的 進 口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, 已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。
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) 涵 蓋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, 從 而 令 雙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清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, 達 致 可 預 見 、 能 貫 徹 執 行 、 具 透 明 度 並 且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。
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及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
貿 易 救 濟 3
  • 香 港 和 格 魯 吉 亞 同 意 不 向 對 方 實 施 反 補 貼 措 施 。
  • 雙 方 同 意 收 緊 使 用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規 則 。 例 如 , 反 傾 銷 措 施 須 於 實 施 後 五 年 內 撤 銷 。
  • 通 報 要 求 將 提 高 反 傾 銷 及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的 透 明 度 。
  • 詳 情 載 於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第 7 章 ( 貿 易 救 濟 )

1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、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。

2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應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的 措 施 : ( i )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、 污 染 物 、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( ii )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蟲 危 害 ; ( iii )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蟲 、 疾 病 、 帶 病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; 以 及 ( iv )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、 定 居 或 傳 播 而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。

3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、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。 進 口 經 濟 體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,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和 其 他 收 費 上 , 收 取 額 外 稅 項 ; 此 外 , 亦 可 能 向 有 關 貨 品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。


查 看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2 章 : 貨 物 貿 易
第 3 章 : 產 地 來 源 規 則
第 4 章 :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
第 5 章 :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
第 6 章 :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
第 7 章 : 貿 易 救 濟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涵 蓋 廣 泛 的 服 務 行 業 , 將 為 香 港 及 格 魯 吉 亞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帶 來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。
  • 在 香 港 和 格 魯 吉 亞 作 出 承 諾 的 眾 多 服 務 行 業 中 , 除 特 定 豁 免 外 , 雙 方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享 有 以 下 優 惠 :
    • 在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, 一 方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獲 的 待 遇 不 遜 於 對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;
    • 有 關 外 來 資 金 參 與 、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服 務 業 務 數 量 、 服 務 交 易 價 值 、 僱 員 人 數 及 法 律 實 體 類 別 或 聯 營 規 定 的 限 制 將 獲 取 消 或 減 少 ; 以 及
    • 香 港 和 格 魯 吉 亞 的 商 務 旅 客 及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, 將 可 按 雙 方 的 承 諾 ,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並 逗 留 於 對 方 境 內 。 此 外 , 格 魯 吉 亞 的 承 諾 亦 涵 蓋 合 約 服 務 提 供 者 。
  • 格 魯 吉 亞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, 如 金 融 服 務 、 電 訊 服 務 、 各 種 商 業 服 務 、 批 發 及 零 售 服 務 、 仲 裁 服 務 、 視 聽 服 務 、 建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、 環 境 服 務 、 各 種 運 輸 服 務 以 及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務 。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包 含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義 務 。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附 件 8-2 ( 國 際 海 運 ) 為 香 港 首 次 與 其 他 貿 易 夥 伴 在 自 貿 協 定 下 達 成 的 相 類 協 議 , 據 此 , 一 方 的 船 隻 於 進 入 對 方 的 港 口 及 使 用 港 口 服 務 , 以 及 就 相 關 費 用 和 收 費 與 通 關 手 續 方 面 , 均 可 享 有 非 歧 視 性 待 遇 。 此 外 ,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訂 下 的 規 則 和 守 則 , 將 提 高 本 地 法 規 的 透 明 度 及 簡 化 提 供 服 務 的 申 請 批 准 程 序 , 並 確 保 該 等 批 准 要 求 不 會 構 成 不 必 要 的 服 務 貿 易 壁 壘 。

查 看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8 章 : 服 務 貿 易
附 件 8-1 : ( 具 體 承 諾 清 單 )
第 9 章 : 電 子 商 貿
  •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為 一 方 就 非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, 給 予 對 方 的 投 資 者 不 遜 於 其 給 予 本 地 投 資 者 的 待 遇 和 其 他 保 障 , 從 而 加 強 投 資 者 信 心 , 促 進 香 港 和 格 魯 吉 亞 之 間 的 雙 向 投 資 流 動 。

查 看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10 章 : 企 業
附 件 10-1 : ( 保 留 清 單 )
  • 除 了 重 申 世 貿 組 織 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, 雙 方 亦 同 意 促 進 和 加 強 在 知 識 產 權 領 域 的 合 作 , 以 提 升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利 益 。

查 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:

第 11 章 : 知 識 產 權
  • 雙 方 同 意 促 進 競 爭 , 並 鼓 勵 雙 方 負 責 競 爭 事 宜 的 部 門 合 作 和 交 換 資 訊 。

查 看 有 關 競 爭 的 章 節 :

第 12 章 : 競 爭
  • 雙 方 達 成 一 套 共 同 原 則 , 以 促 進 環 境 保 護 。

查 看 有 關 環 境 的 章 節 :

第 13 章 : 環 境 與 貿 易
  •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已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,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《 自 貿 協 定 》 下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。
  • 若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爭 端 ,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組 。

查 看 有 關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:

第 16 章 : 爭 端 解 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