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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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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( 仍 在 談 判 之 中 )

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, 中 國 香 港 聯 同 其 他 13 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成 員 ( 即 澳 洲 、 加 拿 大 、 中 國 、 中 國 台 北 、 哥 斯 達 黎 加 、 歐 盟 、 日 本 、 韓 國 、 新 西 蘭 、 挪 威 、 新 加 坡 、 瑞 士 1 和 美 國 ) 宣 布 了 一 項 開 放 環 保 貨 物 貿 易 的 諸 邊 倡 議 , 目 標 為 撤 銷 環 保 貨 物 的 關 稅 。 經 過 一 系 列 準 備 工 作 後 , 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談 判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八 日 正 式 展 開 。

十 四 個 參 與 談 判 的 成 員 同 意 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會 在 關 鍵 多 數 的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參 與 時 生 效 , 而 這 協 定 的 優 惠 會 按 最 惠 國 待 遇 方 式 惠 及 所 有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。 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談 判 是 開 放 予 所 有 願 意 撤 銷 環 保 貨 物 關 稅 的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參 與 2

主 要 談 判 元 素

談 判 根 據 特 定 環 保 產 品 類 別 進 行 , 以 產 生 減 免 以 下 產 品 類 別 關 稅 的 清 單 -
  1. 空 氣 污 染 管 制
  2. 固 體 及 有 害 廢 棄 物 管 理
  3. 廢 水 管 理 及 水 處 理
  4. 環 境 復 育 及 清 理
  5. 噪 音 振 動 減 量
  6. 潔 淨 及 再 生 能 源
  7. 能 源 效 益
  8. 環 境 監 測 、 分 析 及 評 估
  9. 資 源 效 益
  10. 環 境 有 益 產 品
除 了 減 免 關 稅 , 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談 判 亦 會 嘗 試 處 理 關 乎 環 保 貨 物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非 關 稅 事 宜 。

中 國 香 港 參 與 談 判 的 情 況

由 於 香 港 對 貨 物 實 行 零 關 稅 , 我 們 對 於 履 行 任 何 減 免 環 保 貨 物 關 稅 的 責 任 並 無 困 難 , 而 我 們 的 出 口 貿 易 及 商 界 將 受 惠 於 貿 易 伙 伴 對 環 保 貨 物 的 關 稅 減 免 。 減 免 環 保 貨 物 的 關 稅 亦 將 降 低 這 些 產 品 的 成 本 , 令 這 些 產 品 被 更 廣 泛 使 用 , 以 保 護 環 境 。

為 協 助 制 定 中 國 香 港 的 談 判 立 場 , 工 業 貿 易 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至 十 月 九 日 舉 行 了 公 眾 諮 詢 , 邀 請 各 界 因 應 香 港 的 主 要 貿 易 和 經 濟 利 益 向 我 們 建 議 應 被 納 入 協 定 , 以 享 有 關 稅 減 免 的 環 保 貨 物 , 並 就 其 他 參 與 談 判 成 員 對 香 港 環 保 貨 物 的 貿 易 造 成 困 難 的 非 關 稅 措 施 , 提 出 意 見 。

中 國 香 港 將 繼 續 有 建 設 性 地 積 極 參 與 《 環 保 貨 物 協 定 》 談 判 。 如 有 相 關 查 詢 、 意 見 或 建 議 , 可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給 工 業 貿 易 署 ( 電 郵 地 址 : mdiv1@tid.gov.hk ) 。

1 瑞 士 是 代 表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關 稅 同 盟 。

2 以 色 列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加 入 談 判 。 冰 島 及 土 耳 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加 入 談 判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