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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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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 標 投 訴 審 裁 組 織

中 國 香 港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《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》 ( 《 協 定 》 ) ( 英 文 ) 的 締 約 方 。 投 標 投 訴 審 裁 組 織 ( 審 裁 組 織 ) 於 1998 年 12 月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成 立 , 是 一 個 獨 立 、 公 正 的 專 責 組 織 , 就 對 採 購 實 體 涉 嫌 違 反 《 協 定 》 的 投 訴 作 出 審 裁 。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》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內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的 條 文 亦 與 《 協 定 》 相 近 , 因 此 審 裁 組 織 亦 審 理 涉 嫌 違 反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》 第 12 章 、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第 9 章 及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第 13 章 的 投 訴 。 審 裁 組 織 按 照 審 裁 組 織 運 作 規 則 的 指 引 運 作 。

請 點 擊 以 下 連 結 以 查 閱 更 多 有 關 審 裁 組 織 的 資 料 :

職 權 範 圍
組 成 及 成 員
投 標 投 訴 審 裁 組 織 秘 書 處
審 裁 組 織 運 作 規 則 ( pdf 格 式 )
提 出 投 訴
公 開 聆 訊
審 裁 小 組 處 理 的 個 案 摘 要
查 詢

職 權 範 圍

審 裁 組 織 具 有 以 下 的 職 責 、 職 能 和 權 力 :

  1. 接 收 供 應 商 指 稱 採 購 實 體 在 其 有 或 曾 有 利 益 的 有 關 採 購 中 違 反 《 協 定 》 、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》 第 12 章 、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第 9 章 及 / 或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第 13 章 的 投 訴 ;
  2. 只 就 供 應 商 根 據 上 文 ( a ) 項 提 出 的 投 訴 進 行 研 訊 ; 及
  3. 按 照 審 裁 組 織 的 運 作 規 則 作 出 裁 定 並 提 出 建 議 。

組 成 及 成 員

審 裁 組 織 共 有 十 二 位 成 員 , 包 括 一 位 主 席 、 兩 位 副 主 席 及 九 位 成 員 , 均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委 任 。 2024 至 2025 年 審 裁 組 織 的 成 員 如 下 :

職 位 姓 名 職 業 組 別
主 席 周 兆 熊 先 生 法 律
副 主 席 鍾 詠 雪 女 士 法 律
副 主 席 黃 德 蘭 女 士 法 律
成 員 陳 浩 升 先 生 資 訊 科 技
成 員 陳 佩 英 女 士 建 築 / 工 程
成 員 林 子 麒 先 生 法 律
成 員 劉 詠 蒑 女 士 建 築 / 工 程
成 員 李 偉 明 教 授 高 等 教 育
成 員 蕭 子 謙 先 生 法 律
成 員 曾 志 偉 先 生 會 計
成 員 饒 汝 新 先 生 建 築 / 工 程
成 員 翁 松 光 先 生 建 築 / 工 程

投 標 投 訴 審 裁 組 織 秘 書 處

工 業 貿 易 署 設 有 秘 書 處 , 為 審 裁 組 織 提 供 服 務 。 秘 書 處 的 聯 絡 方 法 如 下 :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8 樓
電 話 號 碼 : ( 852 ) 3403 6227
傳 真 號 碼 : ( 852 ) 2390 7479
電 郵 地 址 : rbgpa@tid.gov.hk

提 出 投 訴

有 關 投 標 投 訴 的 程 序 和 手 續 均 在 審 裁 組 織 的 運 作 規 則 中 訂 明 。 希 望 提 出 投 訴 的 供 應 商 , 應 填 妥 投 訴 表 格 ( pdf 格 式 ) , 親 身 或 透 過 郵 遞 / 傳 真 / 電 郵 向 審 裁 組 織 秘 書 處 提 交 , 並 將 副 本 抄 送 至 被 投 訴 的 採 購 實 體 。 投 訴 人 必 須 在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投 訴 的 理 據 後 ,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投 訴 。 如 主 席 信 納 逾 期 提 出 投 訴 的 因 由 合 理 , 則 可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把 以 上 時 限 延 長 至 30 個 工 作 天 。

在 收 到 完 整 的 投 訴 申 請 後 , 審 裁 組 織 的 主 席 會 基 於 投 訴 人 及 被 投 訴 的 採 購 實 體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裁 定 表 面 證 供 是 否 成 立 。 如 果 主 席 認 爲 應 審 理 該 宗 投 訴 , 一 個 由 三 名 審 裁 組 織 成 員 所 組 成 的 審 裁 小 組 將 會 成 立 , 就 合 適 的 迅 速 臨 時 措 施 作 出 建 議 、 裁 定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, 並 建 議 採 取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補 救 措 施 。

公 開 聆 訊

審 裁 小 組 可 應 投 訴 人 或 採 購 實 體 的 要 求 , 就 進 入 審 裁 小 組 階 段 的 投 訴 召 開 聆 訊 ; 如 審 裁 小 組 根 據 投 訴 的 資 料 認 為 有 此 需 要 , 也 可 主 動 召 開 聆 訊 。 在 投 訴 人 及 採 購 實 體 雙 方 一 致 同 意 下 , 聆 訊 可 公 開 進 行 。 如 有 公 開 聆 訊 , 秘 書 處 會 在 聆 訊 日 期 前 最 少 七 個 工 作 天 發 出 有 關 聆 訊 詳 情 的 通 告 。

公 開 聆 訊 通 知
暫 時 並 沒 有 任 何 公 開 聆 訊 。

審 裁 小 組 處 理 的 個 案 摘 要

公 眾 可 點 擊 以 下 連 結 , 參 閲 審 裁 小 組 階 段 的 個 案 的 摘 要 。

案 件 編 號 概 述
01/2019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供 應 240,000 公 噸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3/2017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更 換 海 關 雷 達 監 控 系 統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2/2011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設 計 、 供 應 和 安 裝 替 補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1/2007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東 九 龍 、 西 九 龍 和 荃 灣 的 區 域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1/2005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香 港 特 區 ) 各 級 法 院 審 訊 提 供 數 碼 式 錄 音 及 騰 寫 服 務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4/2003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供 應 滅 火 輪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3/2003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提 供 174,000,000 粒 20 毫 克 的 哨 苯 呲 啶 定 時 緩 釋 藥 片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2/2003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中 環 填 海 第 三 期 工 程 投 標 建 議 書
01/2003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供 應 可 增 值 繳 費 卡 操 作 的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01/2001 當 局 拒 絕 接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(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) 供 應 、 安 裝 及 維 修 偵 察 車 速 攝 影 機 系 統 ( 偵 察 系 統 ) 的 投 標 建 議 書

查 詢

如 需 協 助 或 有 任 何 查 詢 , 請 聯 絡 審 裁 組 織 秘 書 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