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 務 貿 易 談 判
根 據 《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》 ( 《 總 協 定 》 ) 規 定 ,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初 展 開 了 現 時 的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。 該 談 判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被 納 入 多 哈 發 展 議 程 。 談 判 內 容 涵 蓋 市 場 准 入 、 本 地 法 規 守 則 、 《 總 協 定 》 規 則 ( 緊 急 保 障 措 施 、 政 府 採 購 和 補 貼 ) , 以 及 給 予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的 豁 免 條 款 。 請 瀏 覽 世 貿 組 織 網 頁 以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本 輪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的 資 訊 。
中 國 香 港 的 目 標
中 國 香 港 期 望 談 判 能 逐 步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, 讓 我 們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與 外 國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競 爭 。 我 們 亦 會 在 《 總 協 定 》 規 則 的 談 判 下 尋 求 更 妥 善 的 守 則 , 例 如 消 除 因 本 地 法 規 引 致 的 服 務 貿 易 障 礙 。
公 眾 諮 詢
為 準 備 現 時 的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, 政 府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二 、 二 零 零 五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進 行 了 三 次 大 型 的 公 眾 諮 詢 。 我 們 已 根 據 收 回 的 意 見 制 定 中 國 香 港 的 服 務 貿 易 要 求 、 承 諾 建 議 及 談 判 立 場 。
市 場 准 入 談 判
要 求
為 進 一 步 拓 展 香 港 有 出 口 利 益 及 潛 力 的 服 務 領 域 , 中 國 香 港 提 出 了 20 個 雙 邊 要 求 , 並 聯 同 其 他 具 有 共 同 目 標 的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, 向 其 他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提 交 了 九 個 集 體 要 求 , 有 關 要 求 開 放 的 服 務 界 別 包 括 與 物 流 相 關 的 服 務 、 電 訊 服 務 、 金 融 服 務 , 以 及 海 運 服 務 。 在 雙 邊 要 求 方 面 , 我 們 亦 同 時 要 求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撤 銷 違 背 最 惠 國 原 則 的 歧 視 性 措 施 , 及 確 保 本 地 法 規 不 會 導 致 不 必 要 的 貿 易 壁 壘 。
與 此 同 時 , 中 國 香 港 共 收 到 18 個 成 員 的 雙 邊 要 求 、 六 個 成 員 的 補 充 / 修 訂 要 求 , 以 及 八 個 集 體 要 求 。 這 些 要 求 尋 求 香 港 就 會 計 服 務 、 空 運 服 務 、 建 築 設 計 / 工 程 / 綜 合 工 程 等 專 業 服 務 、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、 教 育 服 務 、 法 律 服 務 、 郵 政 / 快 遞 服 務 ( 包 括 速 遞 服 務 ) 和 旅 遊 服 務 , 作 出 進 一 步 開 放 承 諾 。
承 諾 建 議
中 國 香 港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提 交 了 有 關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初 步 承 諾 建 議 及 修 訂 承 諾 建 議 。 概 括 而 言 , 我 們 的 建 議 在 質 量 上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建 議 相 若 , 並 切 合 中 國 香 港 支 持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立 場 。 我 們 在 初 步 承 諾 建 議 中 表 示 在 若 干 服 務 業 領 域 內 作 出 新 的 承 諾 , 涉 及 的 服 務 界 別 包 括 環 保 服 務 和 若 干 新 的 商 業 服 務 ; 我 們 也 提 出 了 擴 闊 分 銷 服 務 所 作 承 諾 的 範 疇 , 以 及 改 善 就 電 訊 、 金 融 和 海 運 服 務 所 作 的 承 諾 。 此 外 , 我 們 在 修 訂 承 諾 建 議 中 表 示 , 就 自 然 人 流 動 ( 模 式 四 ) 申 請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、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林 建 築 服 務 、 海 運 服 務 和 貨 物 運 輸 服 務 作 出 進 一 步 承 諾 。
我 們 會 繼 續 根 據 本 港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狀 況 , 制 訂 在 世 貿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中 作 出 的 承 諾 建 議 。 中 國 香 港 最 終 能 否 落 實 在 提 交 初 步 及 修 訂 承 諾 建 議 時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建 議 , 將 視 乎 未 來 整 體 談 判 的 結 果 。 該 等 承 諾 須 在 政 府 確 認 談 判 結 果 之 後 才 會 生 效 。 有 關 承 諾 將 擴 大 中 國 香 港 在 《 總 協 定 》 的 現 行 服 務 承 諾 。
最 新 發 展
服 務 貿 易 談 判 的 進 展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起 放 緩 。 有 關 談 判 與 其 他 多 哈 發 展 議 程 的 談 判 範 疇 之 進 展 有 著 千 絲 萬 縷 的 連 繫 , 尤 其 是 農 業 和 非 農 業 產 品 市 場 准 入 的 談 判 。 談 判 中 較 顯 著 的 進 展 為 通 過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豁 免 條 款 , 容 許 成 員 偏 離 最 惠 國 待 遇 的 責 任 , 以 給 予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服 務 提 供 者 優 惠 待 遇 。 超 過 50 個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( 包 括 中 國 香 港 ) , 已 根 據 豁 免 條 款 提 交 通 知 , 以 給 予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服 務 提 供 者 優 惠 待 遇 。 有 關 中 國 香 港 的 通 知 , 請 按 此 (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) 瀏 覽 世 貿 組 織 網 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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