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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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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( TCES )

符 合 登 記 條 件 的 船 務 ﹑ 航 空 及 貨 運 公 司 登 記 參 與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( 下 稱 「 本 方 案 」 ) 後 , 可 就 若 干 類 由 該 公 司 負 責 的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辦 理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。

轉 運 貨 物 的 定 義

轉 運 貨 物 指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描 述 的 進 口 物 品 -

  1. 是 憑 全 程 提 單 或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從 某 個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托 運 往 另 一 個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; 並 且
  2. 是 已 經 或 將 會 移 離 運 載 其 進 口 的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, 並 已 經 或 將 會 在 出 口 前 搬 回 同 一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, 或 移 送 至 另 一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, 而 不 論 其 是 否 或 會 否 直 接 在 該 等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之 間 移 送 , 亦 不 論 其 在 進 口 後 會 否 在 香 港 卸 下 和 儲 存 , 以 待 出 口 。

轉 運 貨 物 種 類

登 記 本 方 案 後 , 登 記 公 司 獲 授 的 進 / 出 口 許 可 證 豁 免 , 適 用 於 下 列 轉 運 貨 物 註 1

  1.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附 表 1 第 1 部 及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訂 明 的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, 但 不 包 括 《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》 ( 第 134 章 )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危 險 藥 物 及 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附 表 7 第 2 部 所 界 定 的 另 類 吸 煙 產 品 註 2
  2. 《 儲 備 商 品 (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) 規 例 》 ( 第 296A 章 ) 附 表 所 訂 明 的 食 米 ;
  3.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附 表 1 第 1 部 所 訂 明 的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和 家 禽 ;
  4.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附 表 1 第 1 部 及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訂 明 的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;
  5.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訂 明 的 配 方 粉 ; 及
  6.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附 表 1 第 1 部 及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訂 明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。

如 從 來 源 國 家 或 地 方 進 口 上 述 ( a ) - ( f ) 項 物 品 受 貿 易 制 裁 ; 或 出 口 上 述 ( a ) - ( f ) 項 物 品 往 目 的 地 國 家 或 地 方 受 貿 易 制 裁 ; 或 經 轉 運 路 線 轉 口 上 述 ( a ) - ( f ) 項 物 品 受 貿 易 制 裁 、 包 括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下 的 貿 易 制 裁 管 制 , 有 關 轉 運 貨 物 均 不 能 根 據 本 方 案 獲 豁 免 許 可 證 。

就 上 述 ( f ) 項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而 言 , 本 豁 免 只 適 用 於 從 金 伯 利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生 效 範 圍 以 內 或 金 伯 利 進 程 所 准 許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註 3 輸 出 或 輸 往 該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轉 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, 惟 從 來 源 國 家 或 地 方 進 口 該 等 貨 物 或 輸 出 該 等 貨 物 往 目 的 地 國 家 或 地 方 須 不 受 貿 易 制 裁 管 制 。

註 1. 上 述 ( a ) - ( f ) 項 的 產 品 , 如 屬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,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( 第 60A 章 ) 第 6 A A 條 及 第 6 D F 條 , 已 經 毋 須 領 取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;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是 指 在 進 口 及 托 運 出 口 時 均 是 以 飛 機 運 載 的 轉 運 貨 物 , 而 其 自 進 口 至 出 口 的 期 間 一 直 是 留 在 機 場 貨 物 轉 運 區 的 。 如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為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, 該 等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必 須 置 於 密 封 的 容 器 內 , 該 容 器 亦 必 須 未 經 干 擾 , 而 容 器 的 密 封 亦 保 持 完 整 無 損 。

註 2. 若 上 面 ( a ) 項 的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含 有 《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》 ( 第 145 章 ) 規 定 附 表 1 及 2 所 開 列 的 若 干 藥 劑 產 品 , 例 如 麻 黃 碱 、 麥 角 胺 、 麥 角 新 碱 、 假 麻 黃 碱 , 苯 丙 醇 胺 及 其 鹽 類 , 經 香 港 轉 運 時 如 要 移 走 , 仍 需 獲 香 港 海 關 發 出 許 可 證 。 由 2022 年 4 月 30 日 起 , 政 府 就 《 吸 煙 ( 公 眾 衞 生 )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附 表 7 第 2 部 所 界 定 的 另 類 吸 煙 產 品 ( 包 括 電 子 煙 、 加 熱 煙 產 品 及 草 本 煙 ) 實 施 進 口 禁 令 ; 及 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起 實 施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第 IIIA 部 , 有 關 貨 物 不 能 根 據 本 方 案 獲 得 豁 免 , 除 非 該 產 品 是 《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》 ( 第 138 章 ) 下 的 註 冊 藥 劑 製 品 , 或 受 香 港 海 關 「 另 類 吸 煙 產 品 轉 運 監 管 計 劃 」 所 監 管 的 另 類 吸 煙 產 品 。

註 3. 金 伯 利 進 程 ( " 進 程 " ) 屬 協 商 會 議 , 是 由 聯 合 國 大 會 就 非 洲 個 別 地 區 的 叛 亂 活 動 進 行 討 論 所 促 成 。 " 進 程 " 旨 在 遏 止 衝 突 鑽 石 ( 指 叛 亂 活 動 或 其 同 盟 者 用 以 資 助 目 的 為 顛 覆 合 法 政 府 的 衝 突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, 猶 如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相 關 決 議 所 述 的 定 義 , 以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相 關 決 議 所 理 解 和 確 認 的 定 義 ) 貿 易 助 長 武 裝 衝 突 、 叛 亂 活 動 及 武 器 非 法 擴 散 。 金 伯 利 進 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( "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" ) 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。 根 據 "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" 的 規 定 , 參 與 者 只 可 與 " 進 程 " 所 准 許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進 行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貿 易 。 有 關 此 等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清 單 , 業 內 人 士 可 參 閱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第 60A 章 附 表 7 。

服 務 櫃 台 及 辦 公 時 間

查 詢

: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0A 章 《 進 出 口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第 6 條 第 ( 2 ) 款 及 第 296A 章 《 儲 備 商 品 (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) 規 例 》 第 11A 條 第 ( 1 ) 款 而 設 立 。